2024-05-07 10:25:25

侵害美国3M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M公司诉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3M公司是发明专利“逆反射制品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95193042.7)的专利权人。被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大量生产型号为DM1991、DM1992的荧光阻燃警示带以及使用该荧光阻燃警示带的反光衣(DO1T13/15/19),并通过全国各地的办事处以及中英文网站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产品。被告生产的上述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包含合理费用)。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国外知名企业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构成专利侵权,因此,被告被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表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尊重他人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要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本案判决有助于增强企业专利法律意识,强化遵守专利法律制度的自觉性,也有助于遏制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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