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2 18:49:03

上海知产法院首次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处以罚款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某食品经营店和被上诉人某日用化学品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一案,其中,针对上诉人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关键证据的行为,首次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诉人某食品经营店罚款人民币2,000元。

原审原告某日用化学品公司因被告某食品经营店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中,被告以所售的某型号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就该型号侵权商品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食品经营店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某食品经营店提供了涉案型号侵权商品的销货清单,并承认尽管一审法官已提示应就其抗辩提供证据,但由于自认为该证据不重要而未提交。因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且该销货单指示的被控侵权商品提供者也到庭确认提供了被控侵权商品,上海知产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由此认定合理来源抗辩成立,对一审判决该部分事项予以改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鉴于上述证据并非一审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上诉人对此具有重大过失,上海知产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的同时依法对上诉人某食品经营店作出罚款的决定。

目前,该当事人已履行法院决定,并表示将引以为戒,规范诉讼活动,尊重诉讼规则,坚持诚信诉讼。

阅读次数:3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