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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这家叫“BMN”的店居然跟我们熟悉的宝马毫无关系!并且最近……

2016年12月24日  每日经济新闻

  多年来,国内车企“山寨”知名品牌的质疑声从未停止,由此带来的摩擦也层出不穷,而被模仿车企胜诉的几率不高似乎也助长了山寨风气的盛行。

  近期,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也被侵权了,且被侵权的领域还从汽车跨界到了服装。

  涉案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仅是商标侵权,还通过“全面模仿、立体侵权”,在7年的时间里,在全国多个省市生产、销售带有近似“宝马”各注册商标的服装、鞋帽等商品。

  大家随意感受一下画风,一眼看去是不是傻傻分不清?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就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公司)、周乐琴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侵权已有7年之久

  宝马公司品牌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已有30年,其三个主要商标“寶馬”、“BMW”和“内圈间隔色块的设置,四片等分叶轮视觉效果的图形商标”也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发展汽车制造业之外,早在2001年宝马公司就与时装公司合作,通过设立“宝马生活方式(BMW Lifestyle)”专卖店等方式,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使用“BMW”、“寶馬”商标的衣服、鞋、帽、箱包等系列商品。

  2008年7月,德马公司成立,被告周乐琴作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在字号中使用“宝马”和“BMW”,设立了“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GERMANBMWGROUP(INTL)HOLDINGLIMITED,并在2010年6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

  自2008年起,被告德马公司和周乐琴通过购买、注册“BMN”、“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商标”等商标、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被告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经获得的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

  他们只是简单的商标侵权吗?事实远不止于此。

  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还将标识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广泛使用于BMN品牌加盟体系中,以及生产、销售的服装、鞋、包等商品上,这些商品从2009年一直在全国多个省市销售至今。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使相关公众产生被告德马公司与宝马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以及BMN品牌加盟体系及其所售商品与宝马公司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造成其合法使用商标的假象,达到误导公众、逃避正常行政监管的效果,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判赔偿3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三被告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之长、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侵权商品涉及服装、鞋、皮包等民生商品等综合考虑,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不过,宝马公司代理律师马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时表示:

实际上他们侵权的所得是远远高于300万,但这已经是目前我国商标法所给予的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度了,并且对于权益人来说,很难去举证对方非法获利多少,也很难举证公司实际损失有多少。

周乐琴的代理律师沈天力则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创佳公司和德马公司在经销商的店面、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标志、以及他们对外宣称是“宝马服饰”的行为,确实是有仿冒原告宝马公司的意图。

  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和周乐琴注册的商标是不一样的,另外两位被告在使用的过程当中改变商标的基本外观,与宝马公司的标志接近,但这个改变标志外观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使用周乐琴的商标,值得探讨。

对此,上海知产法院何渊法官表示:

近年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逐步出现了一种具有“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的商标侵权案件,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多样化、不同主体分工合作建立产供销立体侵权体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等特征。

  在该类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往往通过正规的注册方式,获得合法有效的企业字号和商标,显示其标识使用的“合法性”,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他通过变形使用、超范围使用、组合使用等一系列形式进行“合理”侵权,试图掩盖其侵权行为的本质和目的。

  上海汉盛律所高级顾问姚冰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这个案子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通过离岸公司在驰名商标的近似类别注册或者注册与驰名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通过交叉使用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外企维权效果渐显

  一直以来,国内充斥着大量靠山寨和傍大牌来搏眼球、抢占市场的企业,尤其是汽车领域。不过,大部分起诉中国品牌的海外车企都以失败告终。

  上海汉盛律所律师张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这些傍名牌的企业,似乎也有一点法律意识,但带着一种侥幸心理,自作聪明以为不完全一致便不会构成侵权,而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法院可能真的就不会认为这是侵权。

  有些模仿不光是针对名称,商标域名,甚至内部的管理,产品系列,营业场所风格都模仿,因此是不是构成侵权没有绝对的界限,因为有些模仿行为确实难以判断。

  而此次宝马公司的胜诉意味着中国市场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海外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越来越重视,国内山寨品牌野蛮生长的时代将逐渐式微。

  马强也向记者表示:

  法院首先认定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早已成为驰名商标,且驰名状态延续至今,这种对多年连续驰名商标状态的司法认定对保护外企的品牌权益是非常有意义的。此外,判决书认定了实际控制人、影子公司、生产产品的厂家三方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也是法院加强对知名商标权益人的保护。

  不过,姚冰认为:

  后期如果商标局据此判决可以撤销被告的注册商标,香港注册处可以撤销其离岸公司,此案才能算是往前走了一步。

  (每经编辑 李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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