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4 19:54:12

上海知产法院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特点、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2015-2016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597件,行政案件1件,占该院收案总量的17%。其中,权属、侵权类案件共288件,占比48.24%,合同类案件309件,占比51.76%。共审结512件,判决结案71件,调解、撤诉结案414件,调撤率达到80.86%。经梳理分析,该院归纳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特点,分析了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特点

1、侵权案件涉外程度高。在受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外案件共167件,占该院所有涉外案件的四成。其中,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150件,占涉外案件数的89.82%,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的54%。

2、涉移动端计算机软件纠纷多。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近一半涉及手机应用APP软件,覆盖手游、医疗、教育、美妆、旅游等多个领域。

3、合同案件反诉比例高。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共计50件,占该院受理的所有反诉案件的九成以上,明显高于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常是软件开发方诉请支付开发费用,而委托方反诉交付的软件不符合约定。

4、诉讼参与人保全意识较强。当事人诉前、诉中申请保全的共计103件,占该院所有涉保全案件的33.5%。其中,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65件,数量增长1.7倍。从类型上看,侵权纠纷中证据保全居多,合同纠纷中财产保全居多。

5、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多样。该院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审理中共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129次,占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总量的35.3%;有7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委托技术鉴定,占委托鉴定案件总量的58.3%。

二、主要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被告大多为国内中小企业,著作权意识整体相对薄弱,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审查和评估机制,通常也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如部分企业从互联网上下载未经授权的盗版软件,且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通知后,仍然未删除侵权软件;也有部分企业对其购买的软件未进行必要的著作权审查,实际购买了已经被多个生效判决认定为构成侵权的软件。

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不明,开发需求变化未有效固定。多数当事人在订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时,对于软件的开发标准并未进行约定,或者仅约定了软件功能的框架性标准,具体的开发标准通常处于“边开发、边确定”的状态。对开发过程中双方所协商达成的开发标准未通过有效的方式予以固定,导致案件审理中难以认定涉案软件具体开发的标准。即使一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对明确的软件开发标准,但当事人往往在开发过程中会对软件需求进行一定的调整或细化,这些调整或细化一般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进行沟通,当事人对于这些电子证据普遍缺乏固定或保留的意识,导致诉讼中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变更或变更内容是否超出了合同约定产生争议。

3、软件开发和交付过程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开发成果的形成和交付时间不明确。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中,一些开发方未对开发的软件进行版本控制,也缺乏其他的证据证明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对于当事人诉讼中提交的供法庭勘验的软件,在技术上往往难以判断软件具体的开发完成时间。在软件的交付上,无论是对于现场测试后交付的软件,还是通过远程测试后交付的软件,当事人往往缺乏有效的证据予以固定,导致诉讼中难以确定软件是否已经交付或交付的时间是否逾期。

4、当事人举证主动性不够,对技术事实的查明过度依赖外部技术力量。部分当事人对技术事实的举证和说明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存在过度依赖外部技术力量查明技术事实的倾向。当事人熟悉案件所涉技术事实,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其对此不进行充分举证和阐述,往往会影响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和高效率。

三、对策建议

1、加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增强侵权防范意识。建立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对拟购买或使用的软件,进行必要的著作权审查;定期检查企业计算机中所使用的软件,防止员工擅自下载安装盗版软件。

2、强化证据意识,做好证据固定和保留工作。双方应当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拟开发软件的开发标准。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尽可能使用版本控制系统,以准确记录软件的开发进度及最终的完成时间。现场测试、交付、验收时,应当尽可能地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关报告或单据,或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过程或结果。通过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等方式进行沟通协商的,应当保留好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3、针对技术事实积极举证和说明,不应过度依赖外部技术力量。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个性化程度较高的软件,有关的研发人员对于软件功能和技术特点的知晓和理解程度比外部专家更高,当事人应当积极申请相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参加诉讼,对案件所涉技术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说明,帮助法官、技术调查官或专家陪审员更好地理解和查明相关技术事实,保证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力防控和化解计算机软件纠纷。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计算机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和侵权防控。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对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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