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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16年典型案例

2017年04月19日  上海法治报  A08/B08 :法治专版

    1、“过滤广告”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词:全国首例、爱奇艺、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

  爱奇艺公司认为聚网视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软件通过破解技术取得视频播放密钥,使其用户无需观看视频前广告,就能观看视频,致使爱奇艺公司用户减少、广告收入下降,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聚网视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聚网视公司采用技术手段绕开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直接播放爱奇艺公司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聚网视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6万元。聚网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聚网视公司的“VST全聚合”软件通过破解技术,取得视频播放密钥,绕开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将导致爱奇艺公司用户流失和爱奇艺公司广告点击量下降。聚网视公司知道软件的提供会出现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仍实施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在于“VST全聚合”是技术创新的成果还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该案通过对“VST全聚合”软件播放视频技术原理的查明,得出客观上其系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爱奇艺公司视频播放密钥,达到绕过视频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目的。主观上,聚网视公司开发运营软件目的是吸引用户免于支付版权、宽带等成本,因此,该软件是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聚网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视频聚合应用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盐水缓蚀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关键词:员工离职、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

  【案情摘要】

  朝阳光达公司就“盐水缓蚀剂研发”项目进行立项,通过长达两年的研发最终于2011年6月6日成功结项。

  2014年1月,朝阳光达公司发现思曼泰公司已将上述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调查得知,思曼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曾在朝阳光达公司处担任董事长助理,任职期间负责上述项目的研发工作并接触大量技术信息与文件,思曼泰公司正是从张某处获得相关信息并申请发明专利。因此,朝阳光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将上述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判归其所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是朝阳光达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理由如下:1、张某与朝阳光达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且参与项目研发;2、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主题与朝阳光达公司研发项目名称相同,化学成分与配比等方面相似;3、张某离开朝阳光达公司前涉案专利已完成;4.思曼泰公司就其研发过程未提交任何证据,且无法说明发明人的身份。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朝阳光达公司。

  一审判决后,思曼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员工离职带走原单位技术成果甚至在离职前就已经做好侵占单位技术成果准备引发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员工跳槽离职本属正常现象,但员工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区分工作经验与职务成果,对于依法属于原单位的技术成果不应占为己有。

 

  3、“宝马”“BMW”系列商标被侵权案

  关键词:BMW、傍“名牌”、商标侵权

  【案情摘要】

  宝马公司系世界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宝马公司分别在汽车、服装、箱包等商品上注册“宝马”、“BMW”等文字及图形商标。2008年7月,被告周某使用“宝马”和“BMW”作为字号成立被告德马公司。

  德马公司、周某通过转让及注册获得“BMN”等商标,并与被告创佳公司共同设立BMN品牌加盟,通过将注册商标标识改变为被控侵权标识并组合使用等方式,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宝马公司涉案商标相混淆。宝马公司以三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宝马”、“BMW”系列商标在2007年已属驰名商标,并持续至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明知宝马公司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恶意共谋,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工商报》 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共同赔偿宝马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极为新颖和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本案中涉及对权利商标驰名之前已注册商标延伸注册获得的商标,其注册、使用是否受驰名商标的规制;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针对不同主体实施有关联的不同行为,如何认定共同侵权; 如何在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中正确区分侵权行为、侵权标识等诸多法律问题。

 

  4、“恒源祥”“彩羊”被“傍”名牌案

  关键词:恒源祥、傍“名牌”、企业名称权

  【案情摘要】

  恒源祥公司系“恒源祥”、“彩羊”商标的专用权人,彩羊公司系恒源祥公司的子公司。杨某在香港注册成立恒派彩羊公司,并将“恒源彩羊”注册商标授权恒派彩羊公司使用,恒派彩羊公司又授权巴布黎公司生产带有“恒源彩羊”标识羊毛衫。刘某作为“恒源祥山东总代理”同时销售“恒源彩羊”羊毛衫,且其售货员在销售时称是恒源祥品牌产品。原审法院认为,杨某等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9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杨某等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恒源祥”作为老字号、老品牌在市场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彩羊”品牌宣传和推广又加深了受众对“恒源祥”和“彩羊”之间存在紧密关联的认识,将两者组合在一起形成的“恒源彩羊”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与恒源祥公司或彩羊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其“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明显。杨某等行为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恒派彩羊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以及销售人员相关陈述均构成对商品来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与在先登记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此类案件的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原则。

  本案判决中,通过分析恒源祥公司和彩羊公司字号的知名度、注册商标使用者的主观过错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会造成混淆和误认,认定“恒源彩羊”商标的使用构成对恒源祥公司、彩羊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该案对同类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亦对非善意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制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

 

  5、全国首起电竞网游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

  关键词:全国首例、DOTA2、电竞直播

  【案情摘要】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世界知名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2014年,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戏运营商签订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耀宇公司认为,斗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开支110万元,并消除影响。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赛事的转播权是赛事组织者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经营项目,其正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对涉案赛事的实时直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内随着电子竞技游戏产业日益发展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本案的审理对于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竞技游戏产业具有较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只有正当有序的自由竞争才能保障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6、“防雷支柱绝缘子”发明专利权被侵权案

  关键词:本市首例、环境特征、专利权

  【案情摘要】

  兆邦公司系名称为“防雷支柱绝缘子”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5、6、7。其中,权利要求1载明的内容为:“一种防雷支柱绝缘子……该绝缘子通过该下钢脚安装于横担上……”被告中泰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在安装方法中载明:“防雷柱式绝缘子的夹线槽应对准导线平行方向安装在横担上,……”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除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横担这一构件外,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6、7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的保护主题是“防雷支柱绝缘子”,权利要求1所含的“该绝缘子通过该下钢脚安装于横担上”这一技术特征限定了使用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这与其他特征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虽缺少横担这一构件,但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须安装后才能使用,而安装方法中已明确安装在横担上,安装时必然具有涉案专利的横担技术特征,故可以认定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泰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害。法院判令中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兆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本案是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本市首例案件,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作了有益的探索。

 

  7、一支笔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关键词:晨光、得力、专利权

  【案情摘要】

  晨光公司是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公司发现得力公司生产的一款中性笔,与上述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晨光公司认为,得力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笔杆主体形状、笔杆顶端形状、笔帽主体形状、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等方面的设计特征,在整体上确定了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风格,而这些设计特征在被控侵权设计中均具备,故认定两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笔类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指控成立,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晨光公司及得力公司均为国内较有影响的文具生产企业。案件所涉产品为笔类产品。笔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因在日常生活中常见,故在侵权判断中,往往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

  本案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即从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得出结论。案件判决结果对于生活中常见产品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8、《快乐大本营》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关键词:哔哩哔哩、快乐大本营、网络传播权

  【案情摘要】

  奇艺公司获得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 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授权许可。幻电公司经营的“哔哩哔哩”(www.bilibili.com)网站上可以搜索观看《快乐大本营》 节目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由幻电公司链接自乐视网,链接地址由网络用户“情怀酱”上传。奇艺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幻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幻电公司侵害了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令幻电公司赔偿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判决后,幻电公司、奇艺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节目来源于乐视网且其传播受控于乐视网,幻电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为涉案节目的传播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并未将作品置于网络中,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但幻电公司应当负有对视频文件授权情况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节目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客观上帮助侵权后果的扩大,故其行为侵犯了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深度链接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难点在于深度链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还是帮助侵权的判断与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需具备以下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被诉人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3、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链接的形式越来越多,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明晰作品提供行为标准的界定。

 

  9、电影海报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美影厂、黑猫警长、著作权

  【案情摘要】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系“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新影年代公司为配合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 上映宣传,制作了被控侵权海报,提供给华谊兄弟公司,后者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

  该海报中,“葫芦娃”、“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两侧,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美影厂认为,新影年代公司等未经许可,使用“黑猫警长”等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相关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影年代公司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美影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影海报中的引用不是单纯地展现原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80后”一代曾经经历“葫芦娃”、“黑猫警长”动画片盛播的时代年龄特征,属于转换性使用,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使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合理使用时,明确了涉案作品使用在涉案电影海报中并非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在新作品中的使用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且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明晰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从而更好地引导社会公众如何合理、合法使用作品。

 

  10、“银联”商标、字号被侵权案

  关键词:银联、POS机、商标侵权

  【案情摘要】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将“银联”作为企业字号,并注册多个商标。道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使用与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及银联公司企业名称和字号,单独或与云泰铭德公司共同销售带有银联标识的POS机,还在其官网上宣传与银联公司有合作关系,伪造并使用银联公司印章和授权文书向客户推广银行卡服务。银联公司认为,道诺公司等实施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道诺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制造与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销售带有银联标识的POS  机的行为,侵害了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道诺公司擅自使用银联公司企业名称或字号,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道诺公司在其官网虚构其与银联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伪造并使用银联公司分公司印章和授权书推广银行卡服务,构成虚假宣传,判令道诺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和合理费用10.2万元。

  【典型意义】

  银联公司是中国的银行卡联合组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但其系银行卡支付和清算组织,并不生产、销售和布放POS机,更不会和商户签订POS机安装协议等。

  但一些不法企业却假借银联公司名义,推销布放POS机,以赢得商户,但却给商户资金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商户欲成为银联卡特约商户时,需要谨慎,应选择正规银行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收单机构。谨防假借银联之名进行POS机推销的企业,以免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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