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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全築”诉“全筑”商标侵权终胜诉

2017年5月24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09版:维权.综合

  本报讯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全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全筑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江苏全筑公司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5万元。

  据悉,上海全筑公司是注册商标“全築”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上海全筑公司发现,在江苏全筑公司官网中多处使用“全筑·建设QUANZHU 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图形、“全筑作品”“全筑·建设”“全筑案例展示”等标识、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上海全筑公司认为,江苏全筑公司未经上海全筑公司同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以及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沟通无果后,上海全筑公司将江苏全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江苏全筑公司侵权成立,江苏全筑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江苏全筑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与被上诉人上海全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属于相同服务。上诉人使用的标识由图形、象形文字“全筑”、汉字“全筑·建设”和英文“QUANZHU CONSTRUCTION”组合而成,图形和文字均为比底色略淡的黄色,其中图形所占面积较大,但通过该图形无法直接与上诉人产生关联,位于图形最下部的系上下排列的汉字“全筑·建设”和英文“QUANZHU CONSTRUCTION”,汉字“全筑·建设”中的“建设”体现的是行业分类,英文“QUANZHU CONSTRUCTION”从视觉效果上看并不完整且比较模糊,以相关公众的诵读、识别和记忆习惯,会将视觉注意力集中在汉字“全筑”上,将“全筑”作为识别该标识的主要部分,而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为“全築”二字,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存在“筑”字简繁体的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上诉人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吴盈喆表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江苏全筑公司对其公司字号和衍生标识的使用是否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的“全築”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并不排斥依法成立的企业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适当简化其企业名称,涉及、使用相关标识,需要注意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本案中,江苏全筑公司成立前涉案“全築”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1年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江苏全筑公司的字号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双方服务项目存在重合的情况下,江苏全筑公司更要尽合理避让义务,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以便公众能够对两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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