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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时报】“全筑”是否侵犯了“全築”的商标权?

2017年5月22日  浦东时报  第6版:浦东

  记者 张敏 通讯员 陈颖颖

  “全築”和“全筑”,一个繁体字,一个简体字,前者是上海一公司的驰名商标,后者是江苏一公司的企业字号。近日上海公司状告江苏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到底侵权与否?

  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全筑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全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江苏全筑公司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5万元。

  上海全筑公司是注册商标“全築”的权利人。2016年,上海全筑公司发现,在江苏全筑公司开设的公司官网中,多处使用“全筑·建设QUANZHU CON?STRUCTION”中英文文字加图形、“全筑作品”“全筑·建设”“全筑案例展示”等标识、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

  上海全筑公司认为,江苏全筑公司未经上海全筑公司同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以及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样宣传其室内外装潢等业务,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害了上海全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一审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苏全筑公司确实侵犯了上海全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全筑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全筑公司系“全築”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未经上海全筑公司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此外,法院还认为,企业名称由地域、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全筑”是上诉人的字号,上诉人在其网站上展示、宣传其作品、案例时,使用“全筑作品”、“全筑案例展示”等方式,将企业名称直接简称为字号“全筑”,超出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上诉人的相关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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