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0 02:43:53

特殊渊源老字号的使用应谨守合理边界

特殊渊源老字号的使用应谨守合理边界

——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1807年,吴良材将1719年在上海创建并附带经营眼镜业务的“澄明斋珠宝玉器铺”改为专营眼镜业务的吴良材眼镜店,1926年更名为吴良材眼镜公司,至1998年10月更名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1947年,吴良材眼镜公司登记设立南京分公司。但因历史原因,上海吴良材公司和南京吴良材公司已不具有关联关系。1989年起,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陆续注册多个“吴良材”文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吴良材公司于2004年至2015年大规模在全国范围发展特许加盟店,授权其分支机构、加盟商在登记注册及经营中使用“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及文字标识,同时在大众点评网开展团购活动。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称其是由上海吴良材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的。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认为,南京吴良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吴良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授权被特许经营人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标识,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南京吴良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南京吴良材公司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南京吴良材公司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尽管南京吴良材公司和上海吴良材公司均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渊源,但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关系,在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吴良材”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南京吴良材公司授权加盟店使用含有“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有必要限制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地域范围。再次,南京吴良材公司的有关宣传表述,会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上海吴良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吴良材”这一老字号传承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商业标识的争议,具有极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如何处理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商业标识冲突,需要考察相关事实的历史形成和发展过程,同时结合发展现状和业已形成的市场格局,综合“历史、现状、公平”等因素作出裁量。本案判决适当限制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地域范围,并制止其在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合理划定边界而非“一刀切”的裁判结果,既维护了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先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又有效制止了南京吴良材公司攀附商誉的行为。本案判决较为妥善地处理了历史遗留的商业标识冲突问题,对于规范“老字号”的使用以及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同时防止市场混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均具有一定的裁判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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