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4 17:29:50

大数据背景下使用他人收集的数据信息行为的认定

大数据背景下使用他人收集的数据信息行为的认定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上积累有大量消费者对商户的评价信息。在百度地图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会显示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有大量信息来自于大众点评网,另有部分来自于其他网站的评论信息。即使在百度地图公证抽取的商户信息中,餐饮行业的1055个商户使用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86,286条,平均每家使用81条。有784家商户使用的评论信息中超过75%的比例来自大众点评网,且所有评论信息均全文显示并主要位于页面前列。百度地图使用涉案信息时提供了“来自大众点评”的提示链接,但百度地图有部分商户搭载有百度糯米的团购业务,点击该团购链接,可跳转至百度糯米网站。在百度知道产品中,当用户在相应的搜索框中输入某一商家名称,搜索结果显示,评论信息虽标明了来源,但所有评论信息均来自大众点评网且全文展示。

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所使用的商户评论信息大量来自于大众点评网,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性地替代了原告网站,具有不正当性。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二审中补充查明的事实,首先,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大众点评网信息的数量和比例,以及使用方式,已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必然会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涉案的评论信息只是汉涛公司的劳动成果,虽然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没有边界,其仍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上,要兼顾信息获取者、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同时要考虑产业发展和互联网所具有的互联互通的特点,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百度公司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不仅严重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全面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数据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愈发凸显。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保护数据信息,促进数据的收集、分享、运用,对于保障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强调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数据信息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划定行为的边界。本案的裁判规则既鼓励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对于企业为数据收集、挖掘、整理所付出的劳动给予应有的司法激励,也合理地确定了使用他人收集数据行为的边界,对于维护公平、健康的数据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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