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9:01:12

擅自直播电子竞技游戏赛事损害赛事运营者利益

擅自直播电子竞技游戏赛事损害赛事运营者利益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DOTA2(刀塔2)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运营商为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耀宇公司与游戏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耀宇公司在2015年1月至2月期间举办涉案赛事,赛事分为预选赛、决赛。在赛事进行期间,耀宇公司通过火猫TV网站对比赛进行了全程、实时的视频直播。同时,耀宇公司还授予虎牙独家直播/转播的权利(除火猫TV外),并收取授权费用。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耀宇公司认为,斗鱼公司未经授权,截取赛事画面实时直播涉案赛事,侵犯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斗鱼公司明知涉案赛事由耀宇公司举办、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其行为直接损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耀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斗鱼公司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耀宇公司对涉案游戏赛事投入了一系列人力、物力、财力,其有权对此收取回报,通过视频转播赛事增加网站流量、扩大提高广告收入、提升知名度、加强网络用户粘性,使直播平台经济增值。因此,网络游戏比赛视频转播权需经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授权许可是网络游戏行业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做法,符合谁投入谁收益的一般商业规则,亦是对比赛组织运营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规则,符合市场竞争中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斗鱼公司未对涉案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耀宇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运营的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耀宇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其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耀宇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内随着电子竞技游戏产业日益发展而出现新类型案件。本案主要涉及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转播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直播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行为的法律认定。虽然被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具体行为,但该行为的正当性与否应当以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本案的审理对于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竞技游戏产业具有较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只有正当有序的自由竞争才能保障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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