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09:18:32

同类商品攀附知名名称构成侵权

同类商品攀附知名名称构成侵权

——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兵利服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于2003年创立“上海故事”品牌,经过十余年经营,“上海故事”围巾的销售范围已覆盖全国。2015年5月27日,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上海故事”商标被初审公告,2016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之后,上海故事公司将获得的上述商标权授予紫绮公司继续使用。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发现兵利公司擅自使用“上海故事”作为商品与店铺名称,在其开设的实体店铺以及手机微信店,销售与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商品种类相同的产品;在其店铺装潢,产品包装如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也使用与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设计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样。

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兵利公司擅自使用“上海故事”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向上海故事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鉴于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为知名商品。因此,兵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区域范围,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影响,“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在本案中构成知名商品。作为同属上海的同类商品经营者,兵利公司明知而仍然在店招、商品吊牌等上使用“上海故事”,明显具有攀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商誉的故意,且客观上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兵利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请,故判决兵利公司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上海故事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

在特定地域内经过长期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名称的保护。同类商品的竞争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称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获得救济,要求擅自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裁判对于保护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使用人利益具有重要的规则指引意义,能够为诚信经营者打造知名品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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