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 00:14:28

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

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晨光公司是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得力思达A32160波普风尚中性笔,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得力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经比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笔杆主体形状、笔杆顶端形状、笔帽主体形状、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等方面的设计特征,在整体上确定了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风格,而这些设计特征在被诉侵权设计中均具备,认定两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虽然存在如笔杆上的凹线等区别设计特征,但不足以构成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授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并未明确要求保护色彩,从图片或照片中显示的授权外观设计来看,其并不存在因形状产生的明暗、深浅变化等所形成的图案,故在侵权判定时,色彩及图案要素亦不应考虑在内。被诉侵权设计在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形状之余所附加的色彩、图案等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侵权判断不具有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对近似的认定。得力公司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晨光公司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对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坤森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构成对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得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晨光公司及得力公司均为国内较有影响的文具生产企业。案件所涉产品为笔类产品,其外观设计看似大同小异,却在整体造型及各部分的形状、大小等方面有着各自的设计特点。因笔类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常见,故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往往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本案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即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得出认定结论。案件判决结果对于生活常见产品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得力公司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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