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不侵权
——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6年5月获得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胡某认为摩拜公司对外出租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胡某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诉请判令摩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微型摄像头与图形解码器电连接,图形解码器和存储器同时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二维码比对器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与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比对并发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的启动或/和多媒体播放,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操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预先在存储器内存储对比用的二维码数据;(2)打开二维码识别器的开关,使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二维码比对器和控制器均处于工作状态;(3)微型摄像头抓取二维码图像并通过图形解码器对图像解码,解码后通过二维码比对器与预设的二维码数据对比;(4)对比结果的处理:比对信号一致: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或/和多媒体播放信号,电动车启闭控制器对电动车解锁;比对信号不一致: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
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由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包括二维码、锁控制器)、被告运营的云端服务器、安装在手机上的摩拜单车应用程序共同构成,进行无线信号连接。摩拜单车上并未安装摄像头,用手机摄像头扫描摩拜单车上的二维码,识别车辆身份信息之后发送开锁请求到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收到车辆身份信息、用户信息及开锁请求后,会校验用户信息,并判断是否符合开锁条件,然后再发送开锁指令到摩拜单车上的锁控制器,锁控制器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开锁。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元器件必须集成在一起,电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这一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自然不能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胡某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依法保护新型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公正司法保障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首先,依法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案件的审理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坚持全面比对原则。根据被控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差异,明确为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实现了车、手机与云端的三方交互,而涉案专利只是车身上的锁控制系统与二维码的两方交互,故相对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的创造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