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8:58:41

【中国知识产权报】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人脸识别门禁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是否完成的纠纷案——技术调查官关键问题给出真相

2018年6月27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10版

冯 飞 陈颖颖

  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核心技术,人脸识别技术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身份识别、安防监控等领域。该技术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人脸识别门禁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判定软件开发者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是该案的审理难点,为此,法院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技术优势,邀请技术调查官对人脸识别门禁管理系统进行现场勘验,从而判定软件开发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应返还委托方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门禁系统引起纠纷

  该案原告之一为上海蓝宇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蓝宇能公司),2015年12月,其中标了某智慧社区项目。随后,蓝宇能公司将该项目交由其关联公司上海蓝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证公司)负责。2016年1月4日,蓝证公司与深圳市科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科葩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科葩公司为蓝证公司开发人脸识别智慧社区身份认证门禁管理系统,开发费用为8万元,科葩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开发,并向科葩公司交付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配合软件调试,蓝宇能公司于2016年4月与科葩公司签订硬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向科葩公司订购硬件X-face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分析仪,合同款为2.64万元。此外,补充协议还约定,如果设备无法满足技术要求,蓝宇能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硬件采购合同及软件开发合同金额的两倍赔偿。两项合同签订后,蓝宇能公司和蓝证公司均于当月向科葩公司支付了合同款。

  由于在涉案软件系统开发过程中出现矛盾,蓝宇能公司和蓝证公司将科葩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原告诉称,被告至起诉之日未能完成系统开发并通过原告的验收;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未作出任何积极回应;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两项协议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合同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28万元。

  对于两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涉案门禁管理系统已经完成,已交付且未逾期,不存在违约行为。

  两原告则认为,涉案门禁管理系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无法验收,并请求法院当庭对该门禁管理系统进行测试。

  技术调查成为关键

  涉案门禁管理系统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是该案庭审的焦点问题。如何查明软件开发的完成情况,成为案件的审理难点,为此,法院申请技术调查官进行现场勘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要求,涉案门禁管理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模式,主要功能包括采集和存储人脸图像,进行人脸识别并提供门禁功能。该系统可以自动感应进入识别范围的人,并触发工作,支持动态人脸捕获,能捕获正常行走中的人员的人脸图像,无需人员停留或做出指定动作,并且能同时支持多人的人脸图像捕获,具有黑白名单管理功能、视频管理功能和远程管理功能等。

  蓝宇能公司和蓝证公司提出,要现场勘验涉案门禁管理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需要一个和合同约定内容一样的测试环境,即涉案门禁管理系统需应用于室外有自然光的场所,且需要满足非逆光、非侧光照射、人脸正面识别等。

  为了尽可能逼真模拟实际使用环境和使用方法,能够更加客观地呈现出技术事实的原貌,法院决定选择在室外有光照的环境下进行演示,并且当场拍照、采集人脸数据,使用真人测试的方法进行功能演示。随后,科葩公司把人脸识别门禁管理系统里的控制主机、读卡器、门禁控制器、摄像机、视频监控机等设备全部搬到了法院,用于搭建测试环境。

  在测试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院工作人员中随机抽取了10个人进行人脸识别录入,并安排这10个人分别模拟路过闸机设备,技术调查官参与演示,并对具体内容进行勘验,法官助理、书记员用摄影摄像设备记录了演示调查全过程。合议庭和技术调查官对勘验情况梳理后认为,当庭演示的成果并不能表明科葩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门禁管理系统的开发。

  软件开发未能完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证公司与科葩公司签订的涉案软件开发合同,蓝宇能公司与科葩公司签订的硬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科葩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2月1日前,向蓝证公司交付开发完成的软件,科葩公司辩称,其最晚于2016年2月3日向蓝证公司交付了软件,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虽然科葩公司提供的其员工与相关人员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科葩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交付了软件,蓝证公司也认可当日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将涉案软件结合硬件进行了调试,科葩公司提供的该QQ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4月28日的调试出现了“人脸获取频频出错,把花盆、人的双手合并,都成人脸了”等问题。

  之后,科葩公司虽几次发送了修改以后的相关软件,但直至2016年5月24日仍在安排27日进行调试的事宜,且科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之后其开发的软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此外,被告虽提交了以光盘形式存储的涉案软件安装文件,也将其开发的软件结合硬件当庭进行了演示,但其不能证明用于演示的软件的完成时间,合同约定的部分功能也无法进行演示。结合软件现场演示情况、技术调查官的相关勘验意见以及其他证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科葩公司未按照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软件开发工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该案中,科葩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蓝证公司要求解除软件开发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蓝宇能公司向科葩公司采购硬件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与涉案门禁管理系统相结合进行使用,以及科葩公司在软件开发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蓝宇能公司向科葩公司采购的硬件也无法再进行使用,故蓝宇能公司要求解除硬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上述涉案合同系因科葩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解除,且根据蓝宇能公司提供的快递单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通过快递将涉案硬件退还给了科葩公司。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涉案合同约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蓝证公司与科葩公司签订的涉案软件开发合同,蓝宇能公司与科葩公司签订的硬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科葩公司返还蓝证公司合同款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科葩公司返还蓝宇能公司合同款2.64万元。

阅读次数:3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