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涉职务发明创造纠纷案件100件,其中专利权权属纠纷89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7件,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4件;审结79件,其中判决53件、撤诉23件、调解3件。判决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判决系争专利权归原单位所有31件,判决由发明人、设计人原单位与新单位共同共有7件,判决认定非职务发明11件。经分析,该类纠纷反映出以下问题:一是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时,未明确约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尤其是对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中的研发成果和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导致诉讼中单位对系争专利是否属于员工完成本职工作和是否与员工本职工作有关举证困难。二是技术研发过程资料未保存。专利权权属案件中多因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的单位技术资料管理混乱,技术文档未留痕保存,导致诉讼中权利人对于系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形成时间、技术研发过程和项目参与人员都无法举证。三是非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情况普遍。有的单位未认识到署名权是发明人、设计人的基本权利,且署名的发明人、设计人应对技术方案形成作出实质性贡献,但单位申请专利时,在实际发明人、设计人之外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等登记署名的情况较为常见。四是职务发明人、设计人没有获得奖励或报酬。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在专利授权或转化实施后应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或报酬。但有的企业并未制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也并未按照法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报酬,故引发纠纷。五是该类纠纷调解难度大。涉职务发明创造纠纷案件多系发明人、设计人离职后,对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署名、报酬产生争议,且发明人、设计人的新任职单位多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故双方和解意愿较低,不愿将系争专利权归对方所有或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