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与调查令解举证“窘境”
一份招聘广告如何成为维权证据
上海知产法院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三大难题”观察之一
2018年08月24日 解放日报 01: 要闻
编者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是衡量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侵权诉讼“赔偿低”、案件审理“周期长”是三大难题。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3年多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专业化审判机制。近日,本报记者来到上海知产法院,近距离观察其破解“三大难题”的探索。
本报记者 王闲乐
一家公司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想要招聘几名能够熟练使用某款软件的技术人员。这本是一则普通的招聘广告,软件开发者达索公司却从中看出了猫腻:招聘的人员数量远远超过该公司购买的正版软件数量。
面对这一疑似侵权行为,达索公司想要起诉维权,却遇到了一个难题,他们手头的证据仅有这一则招聘广告,怎么办?
证据保全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
举证难,被不少业内人士视作维权工作的第一只“拦路虎”。究其原因,在于不少侵权证据难以直接获取。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凌宗亮告诉记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要证明自己被侵权,需要提供大量证据,比如被告在电脑中安装了盗版软件,“但这对于原告来说非常困难,因为盗版软件往往安装在被告的工作电脑上,原告很难进入被告的办公场所去获取证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注意到了权利人举证困难的“窘境”,对于依法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利人,如果法院通过其提交被侵权的初步证据推断被申请人有较大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便会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启动实施诉前证据保全,固定相关证据。权利人可以根据法院固定下来的证据提起诉讼。
这对权利人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之前我们为了维权,曾雇佣第三方调查公司来获取证据,不仅成本高昂,还隐藏着不小的风险。”达索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公司将招聘广告作为证据,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上使用涉案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审查后很快便受理并启动了保全程序。
记者曾跟随法官前往保全现场。被申请人拿出一份合同,证明这家公司的母公司曾购买过几份正版软件。这家公司是否真的只使用了这几款软件呢?
执行法官从一张员工办公桌上的座位分布图上发现了破绽。此前,对方坚称只有一片“L形”区域是他们的办公室,别的地方都租给了其他公司。然而,这张座位分布图上却将这些区域标记成了不同部门。“你看,他划给我们的都是客服、销售部门的工作区,用不上这款软件,自然查不出来。”
面对法官的质疑,这家公司负责人先是百般抵赖,最后无奈承认,整个近千平方米的办公区域都属于同一家母公司。经过对全区域的检查,发现电脑中安装的侵权软件超过了该公司购买正版软件的数量。
据统计,建院三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裁定支持各类诉讼保全638件,为案件的有效审理和纠纷化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调查令让当事人取证更有底气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相关证据判断侵权者从中获利多少,是法院之后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获利的证据往往由被告或者第三方掌握,原告很难自己取得。司法实践中,我们根据当事人申请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实施调查令制度,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陆凤玉法官说。
在荷兰飞利浦公司起诉的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向原告代理律师出具了调查令,使原告方可以向淘宝网获取被告销售记录并进行举证。法院据此查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规模、利润率等相关事实,确定了被告的侵权获利大于原告的诉请主张,最终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除了调查令,法院有时候也会主动出击,依职权去调查证据。“这主要是应用在相关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的情形,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自行取得相关材料。”据陈瑶瑶法官介绍,在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职权向浙江省宁波市某区的国家税务局调取了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发票,以查明被告的销售数量。
司法实践中,有的侵权人有意隐瞒生产和销售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困难。为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探索诚信诉讼告知制度,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助义务,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动举证、真实举证,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并让其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在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释明并要求被告提供财务账簿以查明侵权范围和侵权获利,但是被告拒不提供。因此,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只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