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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灯丝球泡”也侵权?社会专业力量来调解 两民营企业法庭握手言和

2018年11月6日  上海法治报  第五版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有着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双方调解意向和长时间的诉讼会使两家民营公司承受不必要的诉累,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该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引入专业社会调解机构进入调解,有效处理了涉案双方的矛盾和诉求。最终,两民营企业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2016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由被告制造的LED灯丝灯和LED球泡灯,其产品结构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且严重干扰了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经营专利产品的市场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完全是按照现有技术制造的,原告专利存在无效风险且和被告产品有差异,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涉案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案不构成相同侵权,但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案件承办法官商建刚表示,“由于被控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以及现有技术均非常接近,是否构成侵权的确存在重大分歧。长时间的诉讼不仅会使两家公司承受不必要的诉累,也使整个产业蒙上阴影。”

据此,在双方具备调解意愿后,上海知产法院合议庭委托社会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焦点也有了一定的松动。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调解方案的差异点进行弥合和协调,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原被告双方对和解协议都非常满意,当庭握手言和。

结案后,原被告双方均对此表示感谢,先后向上海知产法院发来感谢信。

原告表示:“本案的诉讼结果在照明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仅7月份我们就接到了包括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在内的五家企业的许可请求。我们的客户和被许可方的客户们也深受鼓舞,特别是国外的大客户。现在我们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更有信心,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有信心,对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更有信心。”

被告表示:“对本案达成以调解结案的审判结果,原被告双方都非常满意,对于商法官以及合议庭全体成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公平公正、专业高效、尽职勤勉、对双方负责、谋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理念、精神及智慧,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敬佩和感激!”

至此,两民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的解决。该起案件不仅有效处理了涉案双方的矛盾和诉求,并且成功维持了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有利于激励民营企业创新和保护民营企业创新,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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