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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擅用图片 公号阅读量仅126是否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是否实际获利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2019年1月16日  上海法治报     第A07版:法治庭审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过网络搜索“二十四节气”图片,并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上传播并使用,虽然阅读量仅126,溪美公司(化名)还是付出3.1万余元的代价。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溪美公司需赔偿竹青公司(化名)经济损失3.1万余元和合理开支300元。

2011年,周洁(笔名为“青简”)在网上上传了包括立春、雨水等“二十四节气”图片,每张图片均配有艺术化处理字体,有“青简”字样的印章。2016年,周洁与竹青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竹青公司。

2017年10月27日,竹青公司发现,溪美公司所设立的公众号发布了名为《24节气图张张“美到窒息”》的文章,并附有周洁所创作的“二十四节气”全部图片,涉案文章显示阅读量为126。

据此,竹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溪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涉案图片、赔偿竹青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和承担竹青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支出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洁创作的“二十四节气”图片在拍摄创意、构图设计、表达内容等方面具有独创性。且经调查发现,溪美公司可以通过涉案公众号实现销售获益,溪美公司是否实际获利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溪美公司赔偿竹青公司经济损失3.1万余元,并赔偿竹青公司合理开支300元。

对此,溪美公司向上海知产法院提出上诉。溪美公司认为,公号编辑只是出于个人欣赏,且图片上没有任何版权标识,在收到竹青公司声明后,溪美公司即删除涉案推文,且文章的总阅读数仅为126,溪美公司并没有获取商业利益。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溪美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竹青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对于溪美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阅读数少,以及未获取实际商业利益的上诉理由,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溪美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具有商业推广性质,其中具体文章是否能够带来直接利益并不能作为衡量整个公众号是否具有商业性质的依据,是否实际获利也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关于判赔金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鉴于本案中竹青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溪美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竹青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综合考量作品类型、独创性、艺术美感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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