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 上海法治报 第B07版:法治庭审
见习记者 张叶荷
网友随意将有版权的摄影图上传至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携程旅行网上(以下简称“携程”),不想却给携程惹来了麻烦。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该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驳回了上诉人周某的请求,认为携程不是侵权内容提供者,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的前提下,判定携程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网友自主上传图片引纠纷
周某是《盐渎公园×××××××》等22幅摄影作品的版权拥有者。2017年,周某发现自己的不少作品出现在携程网。经过公证比对,携程攻略6篇图文页面中所使用的22幅图片与周某的涉案照片内容一致。经查,该图片由网友自主上传。携程向一审法庭提供了6篇携程攻略上传者的后台记录以及上传者的注册信息,并证明涉案图文已经被删除。
周某认为,携程所提供的是内容服务,相关涉案的攻略文章由携程员工上传,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携程停止侵权并在携程网首页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攻略文章的著作权人与实际的上传发布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携程已经提供了涉案文章的上传者信息以及联系方式,而周某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携程为实际的上传者,因此可认定涉案的攻略文章是由网友自主上传并发布,携程只是信息服务的提供商,以及通过网站、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的平台。
携程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双方均无证据显示其对于网友上传的涉案文章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置顶等行为,携程在其网站上也已经提供了信息侵权投诉的联系方式及处理流程,可以认定携程公司已经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并设置了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周某在本案起诉前并未向携程提出过信息侵权的投诉,而携程在收到本案起诉书后亦已删除了涉案文章。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携程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周某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诉称携程旅行网、携程攻略社区的性质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不适用免责条款。携程旅行网的用户协议明确说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是携程旅行网的制作者,拥有此网站内容及资源的版权……其他任何第三人未经携程旅行网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或采用”,可见携程旅行网对其发布的文章拥有版权,因此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免责条款。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携程旅行网中的业务栏目较多,内容庞杂,不同栏目文章资源的著作权归属必然不同,用户协议中的声明属于比较宽泛的版权声明,不能仅凭单一条款而判断整个网站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其次,认定服务性质仍应从是否有提供行为这一角度出发;最后,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对携程攻略社区的文章及图片来源进行了证明,一审法院在采信该证据的基础上所作出被控侵权图片是网友自主上传的这一认定,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携程不是侵权内容提供者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于法有据,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定携程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