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11版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运用互联网技术就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召开庭前会议。据了解,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远在韩国,法院便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让该当事人参与了会议,整个过程均有文字和视频记录。此举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让他们充分表达了意见,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既得益于互联网技术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也得益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出台的《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操作规则》(下称《规则》)。
出台规则,提高审理效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院3年多来,每年的收案数量均呈上升态势,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审理的案件中,管辖权异议案件占比超过九成。一般来讲,管辖权异议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较少,且一方当事人往往在其它省市,而此类案件开庭时间通常较短,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成本很高。
为提升审判效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积极试行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上述类似案件,促进案件快审快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以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快速结案,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今年8月下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了27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和最后陈述后,合议庭经过评议,于开庭5日后做出裁定。
互联网审判让当事人与法院的“距离”无限拉近,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
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建设服务审判的作用,不断探索创新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经过充分研究讨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了上述《规则》。该《规则》共十八条,针对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的适用条件、流程节点、操作要求等予以规定。同时,该《规则》明确了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审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已经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了审理前准备的一审案件、无事实争议的二审案件等。
保障权利,缩短审理期限
《规则》明确,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应坚持依法公开、自愿选择、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异议权。
启动远程视频审理程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为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制作了《远程视频审理案件告知书》和《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确认书》,法官助理在开庭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两份文件。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案件,需在确认书上签字。
《规则》对庭审中证据展示、审理笔录等文件的线上往来传输、案件审理全程留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兼顾安全性和实时性,以保证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机制依法高效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以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的形式对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该案在两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别在上海和重庆两地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审理。该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共耗时51天,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的情况下,该起案件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互联网审判的高效。
打通阻隔,实现高效便捷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对技术争议事实进行查明,在这过程中,有的案件需要召开技术听证会或者由专家证人出庭陈述技术问题。《规则》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明确了远程视频审理适用于案件开庭、调解、听证、咨询、勘验、宣判等审判活动各个环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采用了视频作证方式,与无法到庭作证的证人通过视频连线对话,完成证人作证与当事人质证过程。不仅如此,法院在审理另外一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由于该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专家组成员均在北京,法庭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办案效率,在征得各方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召开技术听证会,对技术事实进行调查和听证,原计划用时一天的听证会只用了4个小时便结束,大大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互联网审判方式的充分运用,能有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同时,通过制定《规则》,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远程视频审理活动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更加高效地实现公平正义,以审判方式的创新提升司法保护创新的效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表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新动能。(张彬彬 陈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