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 看看新闻Knews
记者 吴海平
作为网约车平台,“滴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如果在寻找搬场公司的时候,发现一家“滴滴搬场”,普通消费者是否会对两者的关系产生混淆呢?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久业搬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滴滴搬场公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滴滴”文字;停止使用“didibc.com”域名,并将该域名转由原告嘀嘀公司注册使用;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久业搬场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经济损失52.9万余元和合理开支7万余元。
“滴滴”打假:“滴滴搬场”擅用“滴滴”作字号并注册域名
原告嘀嘀公司、小桔公司分别为注册商标“滴滴”的前后商标专用权人。两原告发现被告滴滴搬场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企业网站、企业车辆等处使用“滴滴”“滴滴搬场”等标识,注册、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将“滴滴”“滴滴搬场”作为企业字号在企业网站中突出使用。同时,滴滴搬场公司注册了didibc.com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服务。
两原告认为,“滴滴”商标经过其广泛使用与持续大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法院认定“滴滴”商标在获准注册前已构成运输出行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两被告在原告“滴滴”商标获准注册前,在与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摹仿,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登记并突出使用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字号、注册使用包含“DIDI”字样的域名等行为构成对两原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驰名商标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滴滴搬场公司立即停止运营didibc.com域名,且将该域名转移给两原告中的任何一位,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滴滴搬场”申辩: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滴滴搬场公司辩称,原、被告经营业务不同、广告标识不同、文字组合不同,并且在百度网站上输入didi并不会出现滴滴搬场公司的网站。滴滴搬场公司企业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且滴滴搬场公司也未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域名与其企业名称中“滴滴搬场”的拼音具有对应性,其使用该域名具有正当性。
被告久业搬场公司则辩称,两被告为独立经营,两被告的账册和利润分配也是独立的,其不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