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 上海法治报 第A06版:法治庭审
(见习记者 张叶荷)本报讯 充分考察后,太元公司和灵境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开了3家加盟店,然而却因销售量下降,自行关闭了其中一家店铺,并减少食材的采购。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
灵境被授权使用“泉鲤”商标。2016年6月15日,在考察并排员工至灵境参加培训后,太元和灵境签订了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太元向灵境指定的供货方采购物料。2017年5月26日,灵境发函给太元,提出因太元自最后一次采购食材以来,未再采购任何货物,要求太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购食材。第二天,太元回函称,3家加盟店整体销售大幅下滑,其中一家已关闭,对食材需求骤减,故减少食材的采购。同年6月7日,灵境要求解除合同。次日,太元以灵境签约时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为由,要求灵境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所有损失。
在此情况下,太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返还加盟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签约前太元员工已接受培训,就未交付加盟手册,在履约过程中太元从未提出异议,故对太元该诉讼理由,不予采纳。虽然双方在签约时,灵境尚未完成备案手续,但并未影响太元正常经营餐饮业务,涉案合同履行期一年,太元已使用了灵境的知识产权资源,享受了特许经营服务。当灵境发函指出太元违约时,太元却转而指责灵境不具备合法许可资质、在签约前未充分披露信息,此时双方合同期即将届满,故对太元要求返还三店一次性加盟费和店面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太元停止履行合同并未履行诚信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已关闭店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另由于太元已停止使用当初被授权的店招等,合同期满后也没有结欠款项,故灵境应当全额返还保证金。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灵境应返还太元2家店铺的保证金10万元,驳回了太元的其余诉讼请求。
太元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太元是在就涉案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考察后再行签订的涉案合同,应视为太元认可灵境所提供的特许经营模式,并同意以该特许经营模式从事涉案特许经营业务。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判决灵境向太元返还保证金10万元,灵境并无异议,应依法予以维持。 (文中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