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9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09版:维权综合
本报记者 冯飞 通讯员 江米昊 张文姣
“法官,我们查到银行账户已经解冻了,太感谢您了!”听到被申请人这句话,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执行局干警如释重负,长舒了一口气。
据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财产保全,但由于当事人与银行签署了相关协议,当天必须将被封存账号的外币转给银行,遂向法院申请解冻账户。随后,上海三中院立案庭、审判业务庭、执行局三部门协同配合,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天之内完成裁定、立案、解冻三个程序。
申请立即解冻账户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法国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原告的申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移交上海三中院执行局实施。上海三中院执行局根据裁定,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在广东东莞某银行的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5月23日,被申请人发觉账户被冻结后,致电案件承办人,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冻结。案件承办人了解后得知,被申请人被查封的账户为外币账户,由于与银行签订了协议,所以当日必须将该账户内所有外币转账给银行,如果无法如期完成约定,公司可能要承担巨额赔偿。被申请人表示,其愿意将足额人民币资金转入另一个账户,供法院冻结。
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上海三中院执行局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与审判部门沟通。审判部门经过评议后紧急作出裁定,准许该公司的申请,在足额冻结新账户的存款后,可以解除对原账户的冻结措施。因前案已经结案,无法再进行冻结操作,立案庭迅速立新案,执行局根据新的裁定,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操作冻结了新账户的资金,并在银行反馈冻结成功后,又迅速解除冻结原来的账户。
从接到当事人电话,到紧急作出裁定,再到冻结新账户,最后解冻老账户,所有的操作仅仅用时一天。这一系列的行动看似简单,其实并非易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这也被称为“反担保”制度。一般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将担保金转入法院专设的保证金账户后,法院即裁定解除保全,这种方式因银行转账周期原因,担保金需要三到四天才能入账。而将资金转入本公司名下另一个账户供法院冻结,解除对原账户的保全,这种情形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担保,对上海三中院法官来说尚属首次,综合考虑既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又能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诉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上海三中院依法准许了该公司的申请。
上海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保全的被申请人是一家民营企业。法院在办理中,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法院保全、执行对涉案被执行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急当事人所急,为当事人分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