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 界面新闻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通过技术手段虚假增加视频播放数据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维持一审判决。一审被告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的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一审原告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飞益公司)、吕某(一审被告)、胡某(一审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017年爱奇艺公司在后台数据分析中发现,《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分别出现过访问数量急剧升高后恢复平稳的反常情形。
对此,爱奇艺公司进行核实后发现,飞益公司是一家针对爱奇艺、优酷土豆、腾讯视频等网站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吕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胡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监事,主要负责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使用,并且也使用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
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仅2017年2月1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飞益公司使用meijujia字段,对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日志约9.5亿余条。
爱奇艺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对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则辩称,爱奇艺公司运营视频网站,收入来源于广告费、会员费,飞益公司接受委托,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视频点击量,增加视频知名度,以此牟利,两者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同时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爱奇艺公司、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均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爱奇艺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飞益公司、吕某、胡某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不足以弥补爱奇艺公司的损失,也与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的违法收益不相符合。
飞益公司、胡某、吕某则共同上诉并辩称,刷量行为虽改变了视频播放量的数据,但并未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即使构成侵权也是公司作为,不应由个人承担。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在被控侵权行为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时,不应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
其次,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是相关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虚假宣传予以处理。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酌定做出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判后表示,该案系一起通过技术手段虚假增加视频播放数据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也是本案中各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何渊表示,首先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新类型的侵权行为,仍应当通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对其行为本质的具体分析,采用最适合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的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涉案视频刷量行为予以处理,无需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另行评判。
最后,就视频播放商业领域中相关的市场交易者而言,本案的视频刷量行为对包括爱奇艺公司在内的视频播放商业领域的相关市场参与者均造成了损害。
因此,何渊表示二审法院在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平衡各方利益,并基于飞益公司、吕某、胡某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期间、侵权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涉案视频刷量行为的收费标准、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访问数据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