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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恋舞OL”网游商标被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开证据出示令 判决侵权公司赔偿300万

2019年12月2日 上海法治报  第07版:法治庭审

法治报见习记者  张叶荷通讯员  陈颖颖

两款音乐舞蹈热门手游因为“恋舞”商标权纠纷“闹”到法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公司)、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牛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点点乐公司的商标侵权;判决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是上海法院首次发出证据出示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

“恋舞OL”商标权利人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

点点乐公司是“恋舞”“恋舞OL”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恋舞OL”游戏在音乐舞蹈类游戏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截至2018年该游戏下载量共计4363万次。点点乐公司发现,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制作、运营的“梦幻恋舞”在宣传推广、销售的过程中,使用与点点乐公司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大量单独、突出使用与“恋舞”有关的中文,并以“恋舞”自称,且其擅自使用“恋舞”“恋舞OL”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将百度的搜索引擎定向链接至其运营的产品,在腾讯QQ游戏等37家平台上运营。

据此,点点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两者连带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合计300万元。

一审:“梦幻恋舞”侵犯“恋舞OL”商标权,判赔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点点乐公司的“恋舞OL”标识及“恋舞”文字足以令使用该类游戏的相关消费者建立起标识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稳定联系。犀牛公司、畅梦公司使用“梦幻恋舞”作为游戏名称,两公司在游戏中的页面及游戏宣传推广中使用“梦幻恋舞”等以“恋舞”两字为中心的体系性词汇的表述,均已构成商标性使用。此外,点点乐公司的“恋舞OL”商标文字与犀牛公司、畅梦公司也作为游戏名称使用的“梦幻恋舞”构成近似,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时容易误导公众。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二审:发出证据出示令,综合确定赔偿额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点点乐公司与犀牛公司均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上海知产法院向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发出证据出示令,要求两公司提供被控侵权游戏收入的明细账册、该游戏中游戏设备的销售数量及销售总金额以及证明有关被控侵权游戏获利的其他证据。根据犀牛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在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控侵权游戏实际上线获得营收为6万余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确认犀牛公司行为构成对点点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以证据出示令的方式责令两公司提交有关被控游戏营收的证据,畅梦公司拒不提交任何证据,犀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控游戏的营收情况。法院认为,畅梦公司存在刻意隐瞒游戏收入的主观故意。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点点乐公司游戏的知名度、营收情况以及“梦幻恋舞”游戏的下载数量和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具有攀附点点乐公司商誉、侵权故意等情况,判令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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