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恶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可以类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恶意使用准予注册前商标应当赔偿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其申请在葡萄酒商品上注册的“LAFITE”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2015年5月,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发现保醇公司作为专业的葡萄酒进口商和销售商,在进口、销售拉菲酒庄所产葡萄酒的同时,自2011年起持续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并由保正公司负责物流和仓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认为,该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标识与“LAFITE”商标构成近似;酒瓶瓶贴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庄园”标识中的“拉菲特”,与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的“LAFITE”商标的音译“拉菲”构成近似。鉴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还未被核准注册,故“拉菲”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醇公司、保正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早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取得“拉菲”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故有必要对当时“拉菲”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认定。根据本案相关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商标,“拉菲”已与“LAFITE”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拉菲”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诉侵权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标识侵犯“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瓶瓶贴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标识侵犯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的商标权利。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侵权葡萄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保正公司明知保醇公司进口并销售侵权葡萄酒的事实,仍为其提供物流、仓储等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件,并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8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判决书入选2019年“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本案主要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的判断、认定标准,以及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本案除了对“拉菲”商标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出准确认定外,在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恶意使用未准予注册商标应当赔偿的规定,判决恶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法院积极合理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件,弥补了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损害赔偿规定的缺失,对于司法实践中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同时,本案的处理也有利于规范我国进口葡萄酒市场,引导葡萄酒进口企业的诚信经营行为。
案例索引
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
合议庭成员:吴盈喆 刘静 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