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9:30:2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两起侵害“现代”商标权纠纷案件

3月2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两起侵害“现代”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件。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系“现代”商标的权利人。2019年,其发现广东家佳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佳乐公司)、广东欧情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情公司)在电商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产品时使用的商品链接、商品详情中含有“HYUNDAI/现代”字样,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在两案中判决家佳乐公司、欧情公司分别赔偿10.7万元、25.8万元。

判决后,家佳乐公司、欧情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家佳乐公司、欧情公司虽然享有“HYUNDAI”商标的合法授权,且“HYUNDAI”与“现代”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市场经营主体在将外文翻译成中文进行商标性使用时,应当对在先获得注册的中文商标予以尊重及合理避让,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将外文商标与其中文译文组合进行商标性使用时,应对中国消费者更易于识别的中文译文部分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并进行合理避让。否则,不仅可能导致相关主体的混淆误认,增加消费者的区分成本,侵害在先商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厘清不同主体商标间的权利边界。上海知产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从中国境内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识出发,划分外文商标译文与中文商标之间的权利边界,明确外文商标译文使用时的尊重及合理避让义务,对于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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