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涉“华润”“大白兔”“清风”三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在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佳铭汽配经营部(以下简称佳铭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牌匾、店铺内墙上印有“华润汽配”标识,字体较大、位置显著突出,起到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作为从事商品销售的主体,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似的服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元。
在上诉人东阿县鲜果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果缘公司)、东阿县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新郑市景隆食化商行(以下简称景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上诉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粉产品上使用“大白兔”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及发音上构成相同或近似,两者构成近似商标,由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两上诉人的前述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上诉人光明公司,或与光明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会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一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各原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因素酌定鲜果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阳光公司就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景隆商行就其中的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可予维持。上海知产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诉人保定市云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派公司)、吉亚松与被上诉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叶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上诉案中,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云派公司侵权行为的定性正确,云派公司在金红叶公司的“清风”牌“原木纯品”纸巾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侵权商品,并通过不同的网店大规模销售,已查明的销售金额就高达1,400余万元,一审酌情支持100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海知产法院据此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标识指示商品来源、承载企业商誉,保护商标既是保护企业权益,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并可激励企业不断创新发展、提供优质商品。上海知产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通过开展案件集中宣判,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公平有序竞争,努力促进激励与保护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