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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009年4月21日第三版头条)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日益加大,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 也越来越全面。今天,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本版选刊三则近日宣判审结的知识产权纠纷 案例,希望引起人们的重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状告美国国旅侵犯商标专利   中国国旅获赔10万双方言和     本报讯  近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诉美国“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调解结案。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美国国旅立即停止对中国国旅享有的“地球图形”、“CITS”、“国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在其网站的虚假宣传,并赔偿中国国旅经济损失10万元。     1995年至1996年间,中国国旅先后取得“地球图形”商标、“CITS”商标、“国旅”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1999年认定中国国旅注册并使用在旅游服务上的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     美国国旅的法定代表人俞军曾在中国国旅下属旅行社工作,于2003年2月在美国注册成立美国国旅,2004年8月在我国杭州市设立代表处,2005年7月,美国国旅在美国注册取得“地球图形”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与中国国旅的“地球图形”商标完全相同。     2006年11月,美国国旅参加了国家旅游局在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2006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在其展台及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均标有美国国旅的中英文企业名称及“地球图形”商标,其工作人员的名片上亦印有中英文企业名称及“地球图形”商标,商标下方有“USA CITS”英文文字。     此外,美国国旅网站上有关“公司介绍”板块涉及有“中国国际旅行社(美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型旅游企业驻海外分支机构之一”等文字内容;点击网页上的“报名参加”,显示“按照下列步骤来报名参加国旅假期旅行”等文字。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国国旅虽然在美国注册取得了“地球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但其在我国国内使用不得侵犯中国国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美国国旅在我国国内使用“地球图形”商标及使用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ITS”、“国旅”商标,侵犯了中国国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认为,美国国旅在其网站上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属于虚假宣传,构成对中国国旅的不正当竞争。对此,美国国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在上海一中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美国国旅在调解协议签订后自动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相关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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