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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09年4月22日第七版头条)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
3.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896年,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经营公司。该公司的“LE RITZ”和“RITZ”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酒吧、美容美发沙龙等。被告在其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内以“RITS”、“RITS”与“丽池”组合以及“丽池RITS及图”组合等方式使用了“RITS”标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RITZ”近似的“RITS”标识以及包含“RITS”的组合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RITS”标识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在该案中,法院在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时,综合考虑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及两标识之间的近似程度和两者服务的类似性,认为被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从而认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本案的判断逻辑和考虑因素、评判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该案的庭审是上海法院首次通过人民网、中国法院网进行的网络直播,并被评为中国法院网直播5大好案件。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
10.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刑事判决)

    【案情摘要】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两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随后,两被告人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15万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144409元。200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楚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海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4500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全国尚属首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优势,主持著作权人、盗版软件买受人与被告人达成“三方协议”,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地挽回了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许可协议空白添加打印软件名称的犯罪手法,法院向微软公司建议,对许可协议的格式应作出相应调整以堵塞漏洞。微软公司积极回应,已作出反向打印等调整措施。综合来看,本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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