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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冒家乡名酒牟利 一被告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 (2011年3月5日第3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敖颖婕 
  本报上海3月4日电 贩卖假冒名酒获利丰厚,在利益的驱使下已被判缓刑的张高仍不知悔改,继续售卖假冒名酒1.4万余箱,再次将自己送上法庭受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张高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万元。

  江苏双沟酒厂生产的双沟大曲在国内颇具知名度,家住双沟镇的张高瞄准白酒市场有利可图,靠贩卖假冒家乡名酒牟利。2008年6月,张高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判了缓刑的张高却并未就此收手,而是重操旧业继续大量买卖假冒双沟大曲。2008年8月至11月,张高仍然把1.4万余箱(每箱12瓶)假冒双沟大曲酒销售给经营酒类贸易的刘九龙,销售金额达到67万余元。刘九龙又将上述假酒加价销售给多家酒类经销商,销售金额约78万元。2008年11月,刘九龙被公安机关抓获,交代了张高来沪贩卖假酒的事实。2010年6月23日,被上网追逃的张高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高有自首情节,故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撤销张高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37万元。一审判决后检方认为张高到案后供述其在犯罪中的作用、销售假酒的次数、数额均与法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抗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高曾因销售假冒“双沟大曲”酒于2008年6月被判刑。但事隔仅2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着手销售假酒,故对其应当严厉处罚。由于张高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遂作出前述改判。

 

  ■连线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唐震认为,被告人张高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地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假酒,销售金额巨大,可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且张高自动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反映其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因此,法院对张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严厉处罚。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作为司法机关,希望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对规范市场秩序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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