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起即将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纳入其商业秘密范围并制定了相关保密规定。幸发芬原系江钻公司技术人员,2001年8月到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林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技术部部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的典范。本案当事人一方系国有企业,另一方系知名民营企业,双方是国内最大两家牙轮钻头生产企业,因牙轮钻头商业秘密产生纠纷,原告主张给其造成的损失实际高达8000万元,相关纠纷前后耗时近五年。三方当事人从湖北省到天津市,从程序审理到实体判决,从刑事裁定到民事判决,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历经七家法院九次诉讼,积怨颇深,互不信任,纠纷中各自联络两地近二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石化、湖北省人大、天津市人大反映情况。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跟踪报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和把握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近五十次的耐心调解,打消了当事人的疑惑,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与本案相关的纠纷以1700万元一揽子调解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充分体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