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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

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公司)以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仿造烟气脱硫装置并安装于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侵犯其方法及产品专利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富士化水提供给华阳公司的脱硫方法及装置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因被告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方案并非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亦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相同不等同,故该抗辩不成立;二被告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遂判令富士化水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华阳公司按实际使用年限向晶源公司支付使用费至本案专利权终止为止。一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可一审法院有关侵权定性的认定,同时认为富士化水与华阳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在维持一审法院其他判项同时改判富士化水与华阳公司共同赔偿晶源公司损失5061.2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五人大合议庭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鉴于本案侵权产品已被安装在华阳公司的发电厂并已实际投入运行,若责令被告华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则会直接对当地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未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判令其按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至专利权终止为止。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和推动所涉环保领域的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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