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0 19:46:48

使用盗版微软商务软件案

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微软公司享有微软Server 系列软件的著作权。原告发现在用户登记的数据库中,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购买记录与被告使用软件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希望被告能够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并进行正版化。2009年2月,原、被告经协商就软件采购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但此后被告未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采购方案。原告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69,792元;被告在《新民晚报》非中缝的版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审理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至被告经营场所对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抽查了被告机房内的11台服务器,发现均使用了涉案软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商业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利,未对原告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47,673元,并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一家国有金融企业因长期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国际知名企业微软公司起诉的案件。由于计算机软件易被卸载、删除,权利人对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取证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经周密部署,及时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了抽查,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保全结果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在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的最高限额,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虽然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但根据被告的经营规模及法院在证据保全中随机抽查的结果,可以确定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额,并超过了原告主张的110万元。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侵权的具体情况,在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了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额1,147,673元,严格遵循全面赔偿原则,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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