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13:10:48

“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才网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系经营人力资源服务的集团公司,于2005年1月起经营名称为“上海人才网”的网站,业绩良好。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汇公司)于2007年4月起开办了与上海人才网公司的“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完全相同、内容基本相同的网站,未经行政许可无证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上海人才网公司认为上海创汇公司假冒其网站开展同业经营,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创汇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14,0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上海人才网公司对“上海人才网”名称长期经营、连续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力,该名称具备了区别上海人才网公司与其他企业、人才服务类网站的标识功能,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产生了有别于该通用词汇的特定的第二含义,受到法律保护。上海创汇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违法性,其假冒行为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上海人才网”网站系上海人才网公司的网站或者与上海人才网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上海创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海人才网”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民晚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64,000元。判决后,上海创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他人企业字号、仿冒他人网站开展同业经营活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上海人才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词汇是否具有特定的第二含义,上海创汇公司使用该词汇开展同业经营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上海人才网”系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服务类网站名称方面的通用词汇,任何人都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该词汇的权利。但如果通用词汇经特定使用而产生了显著性和识别性,获得了自身含义之外的特定的第二含义,使得其从一个普通词汇演化为具有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时,则因其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他人不得利用这种在通用词汇上已建立起来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销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案判决对于具有特定第二含义的通用名称的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效遏止傍品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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