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22:38:12

“FM芯片”商业秘密案

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钊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2609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鼎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芯公司)是FM芯片的生产企业,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CL6010A4芯片是其生产的一款FM芯片。2003年12月起,被告人张钊锋任职鼎芯公司,双方签订《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后张钊锋任鼎芯公司副总裁、首席科学家,主管鼎芯公司所有的技术项目。2007年2月,张钊锋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备份了公司CL6010A4芯片设计的全部数据库文件。2007年8月,张钊锋辞去鼎芯公司职务,同年10月17日,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略公司)由张钊锋主要出资成立,张钊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裁。2007年8月,张钊锋将之前备份的CL6010A4芯片的数据库文件复制到芯略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对该数据库参考使用。2007年12月起,芯略公司开始将芯片产品销售给客户。

2009年6月,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芯略公司的CS1000、CS1000A2、CS1000A3、CS1400、CS1691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FM芯片存在实质性相似。2010年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芯略公司的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实质相似。后经会计鉴定,芯略公司通过境外的Cresilicon Technology公司销售CS1000(即CS1000A0)芯片所获毛利为330694.11美元,折合人民币2249017.57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分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张钊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原单位高学历、高技术、高职位人员另起炉灶,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往往给原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打击。本案被告人张钊锋曾在被害单位技术部门任技术总监,签订有《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提倡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本案的发生体现出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教训极其深刻。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对侵权单位主管人员判处刑罚及罚金的同时,对侵权单位也判处巨额的罚金,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也最大程度地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从而对相关行业合法有序地开展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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