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02:06:11

销售假冒世博会商标的商品案

应雪萍、王彩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1823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总局核准注册了“ ”商标和“ ”商标。2010年6月,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与王香娇(另行处理)从上海市城隍庙购入大量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帽子、水晶中国馆、钥匙扣、手机链、挂件等进行销售。6月4日执法人员在两被告人租借的房屋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上述6种商品共计58864件,价值人民币1,380,412元。两被告人被当场抓获。2010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两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待销售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应雪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彩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判决后,两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借世博会之机销售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的案件,案值巨大。本案两被告人欲借世博会举办之际非法销售大量假冒世博特许商品牟利,因被及时发现而得到制止,但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世博会举办期间,社会影响很大,后果严重,理应从严处罚。由于两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悔罪认罪的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上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罚当其罪。本案判决,不仅惩罚和教育了被告人,也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类似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为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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