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10:39:15

201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开通。 孟招祥 摄

  
 法官赴小商品市场调研商品交易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顾建国 摄

 

4   “雅培”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朱春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一中民五 (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国雅培)是 “雅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牛奶、牛奶制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非医用营养品等。被告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汕头雅培)注册于2008年1月,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食糖 (葡萄糖)、米面制品 (非婴幼儿米粉),法定代表人为吴胜武。 2009年5月,案外人中美雅培 (国际)剂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雅培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创办人为吴胜武。

  被告http://zmyapei.com网站首页显示 “中美·雅培 ZM·YAPEI”标识,产品展示页面中的图片所示产品包装物显著位置均有 “中美·雅培ZM·YAPEI”标识。 “联系我们”网页显示,中美雅培和汕头雅培的名称及其地址。

  原告在被告朱春兰处购得牛初乳营养素等婴幼儿食品,包装盒同样印有 “中美·雅培 ZM·YAPEI”标识,背面记载中美雅培授权,营销商汕头雅培。部分婴幼儿食品的包装物背面还记载前述网址。部分婴幼儿食品包装物上记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号为虚假。

  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 “雅培”字样的侵权产品;被告汕头雅培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雅培”字号的企业名称;被告汕头雅培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宣传含有 “雅培”字样或字号的侵权产品;被告汕头雅培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雅培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婴幼儿食品和网站宣传中使用 “中美·雅培ZM·YAPEI”标识显然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原告和被告汕头雅培公司的奶制品、婴幼儿食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该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汕头雅培在主观上具有搭 “雅培”商标便车的故意,其恶意注册雅培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美国雅培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汕头雅培立即停止使用带有 “雅培”字样的标识,朱春兰立即停止销售前述商品;汕头雅培立即停止使用带有 “雅培”字号的企业名称;汕头雅培赔偿美国雅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食品安全日渐成为公众关心的社会问题,本案判决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维护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功能。本案原告美国雅培公司早在2001年即已在我国境内使用 “雅培”作为其中文译名中的字号,原告是世界500强企业和美国100强企业之一。 “雅培”商标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汕头雅培公司不仅将字号注册为 “雅培”,用于婴幼儿食品的经营,还变造企业证照、变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并且使用 “中美·雅培 ZM·YAPEI”商标生产、销售婴幼儿食品,可谓 “傍名牌”、 “搭便车”的意图昭然若揭。针对被告这种蓄意侵权行为,法院在确定侵权民事责任时,依法适用了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并且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字号,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制裁和预防功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5  “上海人才网”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人才网 (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一中民五 (知)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上海人才网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才网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系经营人力资源服务的集团公司,于2005年1月起经营名称为 “上海人才网”的网站,业绩良好。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汇公司)于2007年4月起开办了与上海人才网公司的“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完全相同、内容基本相同的网站,未经行政许可无证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上海人才网公司认为上海创汇公司假冒其网站开展同业经营,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创汇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14,0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上海人才网公司对 “上海人才网”名称长期经营、连续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力,该名称具备了区别上海人才网公司与其他企业、人才服务类网站的标识功能,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产生了有别于该通用词汇的特定的第二含义,受到法律保护。上海创汇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违法性,其假冒行为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上海人才网”网站系上海人才网公司的网站或者与上海人才网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上海创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上海人才网”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民晚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64,000元。判决后,上海创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他人企业字号、仿冒他人网站开展同业经营活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上海人才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 “上海人才网”词汇是否具有特定的第二含义,上海创汇公司使用该词汇开展同业经营活动是否具有正当性。 “上海人才网”系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服务类网站名称方面的通用词汇,任何人都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该词汇的权利。但如果通用词汇经特定使用而产生了显著性和识别性,获得了自身含义之外的特定的第二含义,使得其从一个普通词汇演化为具有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时,则因其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他人不得利用这种在通用词汇上已建立起来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销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案判决对于具有特定第二含义的通用名称的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效遏止傍品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6    “五合国际”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 (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LTD.)诉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07)黄民三 (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五 (知)终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原告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LTD.)成立于 1927年,是一家从事建筑设计的知名跨国企业集团。自2000年起,原告以中文译名 “五合国际”为北京、广州等城市的客户提供建筑设计业务,是最早在中国内地以 “五合”名义开展业务,并将 “五合国际”作为字号的企业。“五合国际”在中国内地的建筑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五合)于2005年8月23日致函原告,要求原告停止使用 “五合国际”名称,并与被告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五合)通过其他方式禁止原告在中国内地使用 “五合国际”和 “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的名称。同时两被告还在网站和广告宣传中使用 “五合”以及 “五合国际”,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刘力为北京五合的主创设计师,其在不同场合故意混淆原告与被告北京五合的区别,致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作为在后登记的企业,在明知中文 “五合”已为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仍将之作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予以使用,以便于利用原告的商誉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且也造成相关公众对于两被告和原告的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使原告的利益受损,两被告的行为有违公平与诚信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刘力个人作为本案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被告刘力侵犯其享有的字号权,不能成立。据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万元。判决后,被告上海五合和北京五合不服,提起上诉。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原告在中国不再将 “五合”作为其商号或商标使用,上海五合、北京五合支付原告人民币2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字号的法律保护,此类案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跨国公司涌入我国市场,在未进行中文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中文译名特别是字号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案正确把握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权的立法精神,即禁止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市场混淆,进而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一审法院在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原则宗旨以及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规定,对本案作出准确的裁判,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本案一审判决对外国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字号的保护条件、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具有较强的实践及理论价值,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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