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12:55:49

201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下)

法官对王群诉法国馆 “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进行现场勘验。 陈永良 摄 

 法院审理侵犯世博注册商标的 “假海宝案”。 奚晓诗 摄

7 王群诉法国馆 “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 (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沪高民三 (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王群是 “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权人,专利权利要求1为: “一种高架立体建筑物,建设在地基上,其特征在于: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固接于地基的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该空间支架有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该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所述空间支架为支承于地基上的螺旋体通道,该螺旋体通道呈螺旋形盘旋上升,其下端连接地面道路构成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所述空间支架四周及表面布置的房屋单元为固定布置或能移动的布置。”

  法国馆建筑物在其由纵横交错的横梁支撑的坡道表面布置有若干房间,这些房间未占用坡道的四周空间。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系法国馆建筑物的承建单位。

  王群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法国馆停止使用法国馆建筑物,两被告共同在世博局网站上赔礼道歉,共同在建筑物上标明原告姓名和专利标识,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16,694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这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一 “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遂判决驳回王群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群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群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 (包括附图)以及王群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所作的陈述,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 “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应当被解释为 “空间支架顶面及向上延伸合理高度以外的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房屋单元的主体不设置在空间支架顶面上及向上延伸的合理高度内”。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即使如王群所主张法国馆建筑物餐厅房屋单元有部分已经 “延伸”至空间支架的外围空间,但组成法国馆建筑物的房屋单元在实质上、总体上仍是布置在空间支架顶面上的,这与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特征 “空间支架顶面及向上延伸合理高度以外的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房屋单元的主体不设置在空间支架顶面上及向上延伸的合理高度内”存在本质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正确运用专利侵权判定方法,防止专利权不当扩张,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其在法律上的突出意义在于,根据原告发明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发明目的、附图以及王群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等内容,合理解释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准确界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本案发生在世博会举办期间,被控侵权的对象系世博会热门馆法国馆,因而广受社会关注,本案判决及时解决了世博会法国馆的知识产权争议,有利于世博会的成功举办。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8  “劲舞团”网络游戏盗版案

  张剑伟、游皇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8年间,被告人张剑伟与被告人游皇光未经 “劲舞团”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运营商久游公司的授权,私自从互联网下载 “劲舞团”网络游戏程序,并将经修改的“劲舞团”网络游戏存放于租赁的服务器上。嗣后,两被告人注册www.35au.com网络域名,设置35au劲舞团游戏服务器端,向网络游戏玩家提供35au劲舞团游戏。自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19日,两被告人通过支付平台共计销售其经营的35au劲舞团游戏虚拟货币达人民币105,814.15元。所得款项在扣除开支后,由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均分。200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剑伟、游皇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两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一、被告人张剑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游皇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上海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目前在网络游戏领域频发的 “私服”行为。该案审理中,法院通过细致的审查,对两被告人复制、发行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有力地打击了私服犯罪,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本案判决明确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其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侵权的游戏程序复制在租赁的服务器上,并向网络游戏玩家提供游戏服务的行为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若侵权人依据上述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法定量刑标准的,则侵权人应当就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9  “FM芯片”商业秘密案

  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钊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9)浦刑初字第2609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鼎芯通讯 (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鼎芯公司)是FM芯片的生产企业,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CL6010A4芯片是其生产的一款FM芯片。 2003年12月起,被告人张钊锋任职鼎芯公司,双方签订 《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后张钊锋任鼎芯公司副总裁、首席科学家,主管鼎芯公司所有的技术项目。 2007年2月,张钊锋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备份了公司CL6010A4芯片设计的全部数据库文件。 2007年8月,张钊锋辞去鼎芯公司职务,同年10月17日,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芯略公司)由张钊锋主要出资成立,张钊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裁。 2007年8月,张钊锋将之前备份的CL6010A4芯片的数据库文件复制到芯略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对该数据库参考使用。 2007年12月起,芯略公司开始将芯片产品销售给客户。

  2009年6月,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芯略公司的CS1000、 CS1000A2、 CS1000A3、CS1400、 CS1691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FM 芯片存在实质性相似。2010年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芯略公司的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实质相似。后经会计鉴定,芯略公司通过境外的Cresilicon Technology公司销售CS1000 (即CS1000A0)芯片所获毛利为330694.11美元,折合人民币2249017.57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分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张钊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原单位高学历、高技术、高职位人员另起炉灶,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往往给原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打击。本案被告人张钊锋曾在被害单位技术部门任技术总监,签订有《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提倡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本案的发生体现出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教训极其深刻。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对侵权单位主管人员判处刑罚及罚金的同时,对侵权单位也判处巨额的罚金,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也最大程度地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从而对相关行业合法有序地开展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10   销售假冒世博会商标的商品案

  应雪萍、王彩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浦刑初字第1823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总局核准注册了 “”商标和 “”商标。 2010年6月,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与王香娇(另行处理)从上海市城隍庙购入大量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帽子、水晶中国馆、钥匙扣、手机链、挂件等进行销售。 6月4日执法人员在两被告人租借的房屋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上述6种商品共计58864件,价值人民币1,380,412元。两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2010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两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待销售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应雪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彩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判决后,两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借世博会之机销售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的案件,案值巨大。本案两被告人欲借世博会举办之际非法销售大量假冒世博特许商品牟利,因被及时发现而得到制止,但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世博会举办期间,社会影响很大,后果严重,理应从严处罚。由于两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悔罪认罪的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上遵循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罚当其罪。本案判决,不仅惩罚和教育了被告人,也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类似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为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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