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01:38:19

“福娃之父”诉讨百万赔偿遇阻 处理著作权案件有“三大”难:发现难、认定难、执行难

著名艺术家韩美林被称为 “福娃之父”,作品 “只捐不卖”。

  □见习记者 王川

  著名艺术家韩美林被称为 “福娃之父”,他的作品 “只捐不卖”。但他发现,在上海福州路,却有一家 “青青艺术馆”打着他的旗号大肆叫卖他的作品复制版,甚至还用假画冒充真迹。为此,他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及著作权为由,把艺术馆老板刘某告上法院,要求作出赔偿。

  去年5月30日,经法院调解,刘某同意公开致歉,同时赔偿韩美林各项损失48万元。但签订协议后,刘某却玩起了失踪。现韩美林向法院申请执行双倍赔偿金额即96万元。

  然而,尽管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寻求案件突破口,但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其他因素,使这起案件至今未能执行完毕,其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也许是当前许多执行案件中共同遇到的症结。

缘起】一幅假画牵出41件侵权作品

  2010年8月,一名收藏爱好者辗转找到韩美林,请求鉴定其购买的一幅署名为 “美林”的画作真伪。韩美林鉴定后发现,这张画作并非自己的真迹,实为赝品、复制品。该收藏爱好者花费了毕生数十万元的积蓄才购得此画,没想到却是假画,顿时情绪有些失控。为弥补他的损失,韩美林当即 “泼墨挥毫”创作了一幅画作赠送给了该收藏爱好者。

  面对自己画作遭遇侵权的尴尬,以及一些收藏爱好者耗资不菲却被骗购得赝品时的无助,韩美林决定聘请律师对有关侵权情况进行调查。

  韩的代理律师表示,自2010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在上海开设三家 “青青艺术馆”,同年7月在位于福州路上的青青艺术馆内设立 “美林空间”。美林空间利用韩美林的肖像、履历等个人资料做宣传,模仿韩美林艺术馆商品部的陈设和布局,并擅自复制韩美林的作品出售。

  此外,刘某还在中福公司租赁店铺,销售未经韩美林授权的复制品或假冒韩美林署名的赝品以牟利。证据显示,2010年9月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搜查时扣留了70余件作品。韩美林认为,青青艺术馆、中福公司及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及著作权,为此分案起诉各侵权人,其中刘某涉嫌侵权作品41件。

【庭审】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付48万元

  对于韩美林的指控,刘某的代理人表示,41件作品中署名韩美林全名及签章的共计有8幅作品,另有6幅作品有版权登记证明,据此仅认可该14件为韩美林的作品。其余署名的作品,韩美林无法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因此不能就此主张权利。

  庭审中,面对被告代理律师的辩解,韩美林诘问对方: “你懂版权么?”韩美林表示,作为艺术家署名并非像公文一样中规中矩。 “我平时习惯按照画作的风格署名且特别不爱带姓,目前创作的画作超过2万件,而署名中带有 ‘韩’字的不到100件。”韩美林称,其常用的署名除了全名外还有,美林、MLH、ML等。

  最终,经黄浦区法院支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刘某立即停止侵犯韩美林著作权的行为,对已经被法院证据保全所查封的画作及被法院封存的雕塑作品进行销毁;自调解书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刘某将在 《解放日报》上发表声明,就侵权行为向韩美林赔礼道歉;此外,刘某须于2011年6月10日前赔偿韩美林经济损失48万元,如果逾期不付,韩美林有权按96万元的赔偿金额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玩消失转财产执行再次被中断

  转眼间就过了去年6月10日的赔偿期限,而刘某却未发表道歉声明,也没有赔偿任何款项。同年7月上旬,黄浦区法院执行庭通知刘某到法院了解情况,但是刘某却以在外地为由拒不来沪,同时自称是枣庄市政协委员。

  执行庭的王伟毅法官决定组织人手前往枣庄市核查刘某身份情况,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同年8月30日,王伟毅与几名法官来到枣庄市,经核实,刘某为枣庄市青青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但枣庄市政协表示,刘某不曾担任过该市政协委员。

  但事情远没有法官预料的那么简单,经过枣庄市多家银行的协助,承办法官用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才查封了刘某的全部68个银行账户,但是所有账户加起来也没几元钱。法官们不甘心,于是将几个常用账户的明细调出查看,结果发现早在案件庭审阶段,刘某就悄悄转走了200余万元,而他手中的几个公司也已在不久前转手他人。

  执行一时陷入困境,只有找到刘某本人,才能够从他口中得出其他财产状况。但是刘某却跟法官们玩起了捉迷藏,始终没有露面。经过调查,办案法官得到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刘某在枣庄市还有一家生意不错的鱼翅店,并且刘某本人几乎每天都会前往收账。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几位法官轮流穿着便装,前往该鱼翅店等候刘某的现身。但鱼翅店像听到了什么风声,客流量一天比一天少,而刘某始终没有出现,法官们不得不暂时返沪。

  2011年年底,陷入僵局的案件似乎有了松动。枣庄方面传来消息称,刘某已经回到了枣庄市,等候多时的执行庭法官打算立即动身对刘某进行拘留。但是正准备出发时,事情却又有了变化。原来刘某因其他事情,被枣庄市公安部门刑拘,计划再次中断。

  王伟毅表示,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必须要等刘某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才能再次前往枣庄将其拘留,届时如果刘某仍然不服从判决作出赔偿,法院将对刘某在枣庄市区的一处80平方米左右的房产进行估价后出售。

  目前此案仍在执行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官说法

著作权案件执行有“三大难”

  文化艺术作品侵权现象十分普遍,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真正走入司法程序的实际上却不是很多。究其原因,承办法官坦言,此类案子有三个难点:

  一方面,维权具有偶然性,发现侵权行为十分困难。虽然不法分子在销售假冒制品,但是只要不是真品的创作人当场撞见,这种维权案件就难出现。本案中,如果不是有人拿赝品让韩美林鉴定,韩美林也不会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仿冒出售。

  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很难认定真伪和是否构成侵权。许多艺术家的作品本身就是用于销售的,而不少仿制品的模仿度颇高,别说普通的消费者,就算是创作者本人也很难辨别其真伪。而本案中,韩美林的作品极少用于出售,多是作为国家之间或政府之间的赠品存在,因此刘某大量出售的 “韩美林”作品可以较容易被证明是假冒的。此类侵权防不胜防,不像商品、商标等的侵权,制作出来就是要使用的,像画作等艺术品经常会遭到他人的临摹,但是只要这些仿制品不用于销售,就不会构成侵权。

  最后,此类案件案情并非十分复杂,却难以执行。主要原因还在于被执行人故意躲藏和名下财产转移,这也是执行案子难执行的两大通病。该案中刘某与韩美林签订调解协议后就消失无影,始终回避与法官见面。而他更是在官司开始后不久就将名下公司和财产转移掉,这实际上是为规避执行做好了准备。对于这两类情况,目前并没有很好地预防手段,只能靠多方查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然后进行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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