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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界”建筑图书盗版案

傅旭义、晏如火、沈辉煌、蹇明菊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10年10月,被告人傅旭义伙同吴德光、颜洪熙(均已判刑)未经著作权人香港唐艺设计资讯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商定共同出资,复制发行图书《无界-顶级酒店建筑》(以下简称《无界》)。后经人介绍,被告人傅旭义、吴德光、颜洪熙与被告人晏儒火口头约定,由被告人傅旭义提供样书,被告人晏儒火以每册人民币140元的价格承接印制《无界》2000册。被告人沈辉煌得知此事后,出资于傅旭义名下并加入傅旭义、吴德光、颜洪熙复制发行该盗版图书的活动。被告人晏儒火与被告人蹇明菊口头约定,由被告人晏儒火提供盗版图书《无界》的菲林,被告人蹇明菊以每册人民币110元的价格承接印制该图书2000册。经多次警告被告人傅旭义等人停止销售行为无果,2010年11月18日,《无界》一书的授权出版发行人广州唐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傅旭义签订协议,由该公司以每册人民币210元的价格收购盗版图书《无界》2000册,但未授权被告人傅旭义等人复制发行该图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四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旭义、沈辉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出版复制发行他人图书,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晏儒火、蹇明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严格审查委托复制者的合法手续,复制他人图书,其行为分别独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决:一、被告人傅旭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二、被告人晏儒火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沈辉煌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蹇明菊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盗版图书及菲林,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人傅旭义、晏儒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均为图书出版行业的从业人员,涉及提供菲林样板、承接委托印制、销售发行等多个环节。他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图书,在权利人及其授权人多次警告后仍进行销售,情节恶劣。涉案图书《无界》是引进的香港版权,其著作权人是香港唐艺设计资讯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涉案金额高达42万元,非法印制盗版图书达2000册,社会影响较大。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作出的量刑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版权保护及维护图书出版行业健康发展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打击了盗版图书犯罪活动,同时也教育出版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提高守法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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