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0 18:06:48

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享有《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卡徒》、《近身保镖》、《天王》5部小说(以下称涉讼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www.baidu.com搜索服务网站的经营者。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www.baidu.com)搜索服务长期以来大量公开提供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讼作品的侵权盗版链接。原告于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与被告百度公司沟通并要求其依法删除侵权链接,并以附有涉讼作品版权证明及盗链地址的法务函通知被告百度公司,百度公司在明知涉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归属于原告及侵权链接信息状况后,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链接或断开链接。另外被告百度公司还在其二级域名wap.baidu.com通过设立“最热榜单”和“精品推荐”栏目的形式对涉讼作品进行推荐,公众可以在其WAP网站上直接阅读涉讼作品。

被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志公司)系“7999网址大全”(www.7999.com)网站的制作者。“7999网址大全”网站作为百度联盟绿色认证的百度联盟成员,在其网页显著位置内嵌有百度搜索条,与百度公司之间签有基于搜索结果的分成协议。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百度网中与《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卡徒》、《近身保镖》、《天王》5部小说相关的盗版链接及盗版内容;二、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4,5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在www.baidu.com 提供涉讼作品的盗版链接,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未及时断开链接,构成帮助侵权;百度公司在wap.baidu.com提供涉讼作品盗版内容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隐志公司有主观过错且参与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遂判决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玄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44,500元,并驳回原告玄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百度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百度公司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着我国最大中文小说网站“起点中文网”,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搜索引擎服务商,因此本案受到包括互联网行业、出版行业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本案审判:1、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前提——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并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就侵权的主观状态中所提到的“知道”包含“明知”和“应知”两种状态;2、明确了百度公司在二级域名网页(WAP网页)对一级域名网页进行的技术转码行为,并非只是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而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构成直接侵权,判决书从法律和技术层面详细分析了搜索服务和提供作品行为之间的区别;3、在促进技术进步和维护权利人权利、鼓励创新之间达到了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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