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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店铺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2012年8月23日第3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治国 擅自销售根据油画作品制作的刺绣品     本报讯 上海一家店铺销售根据油画作品《贵妃醉酒》制作的刺绣品,该油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店主郑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京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3万元。     据介绍,《贵妃醉酒》油画由著名画家刘令华创作完成。2010年6月11日,刘令华与京粹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创作完成的全部作品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授予该公司。2008年,京粹公司以油画《贵妃醉酒》为蓝本制作成刺绣作品,捐赠给北京奥组委;2010年,作品在上海世博会上亮相;此外,该油画还被制成明信片发行,享誉海内外。     2011年11月17日,京粹公司委托公证员在上海浦东某建材商城四楼一家店铺内,以1800元的价格购得《贵妃醉酒》刺绣作品一幅,营业员沈某当场出具了发票。京粹公司调查后发现,该店铺的经营者为郑某。     京粹公司认为,郑某和沈某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以艺术和市场价值极高的油画《贵妃醉酒》为底稿的刺绣作品,侵犯了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10.9万余元。     庭审中,营业员沈某辩称,自己只是替郑某管理店铺,按月领取工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油画《贵妃醉酒》采用虚实结合的手法,糅合国画、版画和油画技法,描述了贵妃醉酒的神态,在表达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经比对,涉诉绣品与这幅油画在整体构图、人物造型、色彩搭配等方面基本相同,店铺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京粹公司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至于两名被告之间的责任分配,法院认为,沈某受雇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与郑某之间系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郑某承担责任,法院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王治国)     ■专家解读■     载体不同不影响侵权认定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销售的是刺绣作品而非油画作品,且人物头部及衣服的线条也有差异,怎么就构成侵权了呢?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说,这其实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误区。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同一作品可以通过不同的载体,以不同的形式表现。”袁真富介绍说,“比如,同样的一部小说,可以以纸质书的形式被公众感知,也可以在网络上以数字化的形式被公众感知。在这里,纸质书、网络只是载体,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袁真富认为,本案中,油画、刺绣均系《贵妃醉酒》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在整体构图、人物造型、色彩搭配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上基本相同,部分不同之处系因刺绣技术限制,导致在色彩、线条表达上受限,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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