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0 19:46:49

侵害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商业秘密纠纷案

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周慧民、冯晔、陈云生、陈宇锋、陈永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2年,原告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域名为boxbbs.com的网站,该网站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BBS论坛服务。被告周慧民于2001年6月受聘于原告公司,为原告公司进行网站制作和软件程序的开发,后被告冯晔、陈云生、陈宇锋入股原告公司,被告陈永平受聘任原告公司的技术总监。2003年底到2004年初,boxbbs.com网站发展势头良好,注册用户数达55万多,在全球网站排名1100名左右。2004年5月底至6月初,五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合谋侵害原告公司的网站数据资料和源程序。之后,五被告在北京注册建立了一个域名为box2004.com的网站。被告周慧民利用其掌握的boxbbs.com网站的密码,远程登陆并下载了该网站的数据库,并使用其下载的boxbbs.com网站数据库于2004年6月9日开通了box2004.com。据此,原告认为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58,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是原告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信息,该网站数据库中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其次,上述用户信息证明了涉案网站作为游戏网站具有较大的用户群和访问量,而网站的访问量又与网站的广告收入等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上述用户信息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最后,原告为涉案网站的数据库设置了密码,在原告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也有保密条款,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网站数据库中的注册用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判决后,被告周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是网站的核心资产,由该网站的经营者享有权利。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要件时,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有助于促进网站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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