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0 19:42:03

“龙之谷”网络游戏外挂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余刚、曹志华、冯典、古靖渲、赖怿、陈侬、张荣鑫、马潇、刘京松、陈娅、刘川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被告人余刚、冯典、曹志华注册成立了大猫公司,主营搜索网站的开发设计。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业务,被告人余刚、曹志华、冯典便决定另寻生财之道,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了由盛大网络公司从韩国引进的网游《龙之谷》的客户端程序,复制了该游戏的大量核心数据库文件,开发了脱机外挂软件。此后,余刚等人为扩大经营规模,先后以大猫公司名义招募被告人张荣鑫、陈侬、马潇、刘京松、陈娅、刘川等人加盟成立“工作室”,利用外挂软件登录大量账号“生产”《龙之谷》游戏虚拟货币,并在相关网站上统一销售后牟利,非法经营额达460余万元。经鉴定,该涉案外挂程序和样本《龙之谷》游戏客户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认为11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刚伙同被告人曹志华、冯典、古靖渲、赖怿、陈侬、张荣鑫、马潇、刘京松、陈娅、刘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利用侵权软件获取游戏虚拟货币并销售后牟利,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遂判处被告人余刚、曹志华、冯典四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三十万元;被告人古靖渲、赖怿、陈侬、张荣鑫、马潇、刘京松、陈娅、刘川等三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查扣的电脑、移动硬盘、硬盘等与本案犯罪有关的物品全部予以没收。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利用“外挂”程序生成虚拟游戏金币进行销售牟利的新型犯罪。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故侦查期间就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在网络产业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之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网游“外挂”及其相关行为,有力地保护了互联网游戏经营业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行业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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