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2 03:13:48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
  委托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
  委托代理人李丽。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嵩,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软件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普翔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自柱、苏志甫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荔、徐炎,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荔、李丽,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嵩、马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诉称:两原告系QQ软件的权利人。QQ软件包括了QQ2006、QQ2007、QQ2008、QQ2010正式版软件(对QQ2010正式版软件简称为QQ2010软件)。QQ软件是目前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三被告是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2010年9月27日,两原告发现网址为www.360.cn的网站(简称“360网”)向网络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软件(简称“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并在“360网”上出现很多不当的文章和言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三被告实施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类是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监测的结果将QQ2010软件正常的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了用户隐私;第二类是通过“360网”发布明确针对QQ软件的多篇文章内容,称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该言论虚构事实,构成诋毁商誉。两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三被告系关联公司,其中奇虎科技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也系“360网”的域名注册人,奇智软件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发行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系“360网”的实际经营者。三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连续三个月在“360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共同辩称:第一、“360隐私保护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奇智软件公司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只是为用户提供了监测QQ软件等产品在用户计算机系统后台运行情况的工具,并将该软件产品运行后扫描或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安装的软件和文件信息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对其中可能涉及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向用户进行提示。“360隐私保护器”是否启动使用以及对于监测结果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均可由用户自行选择和自主判断。“360隐私保护器”作为一款软件,是中立的,并不会对某款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做最终的判定。对于QQ软件,“360隐私保护器”所做的提示也是“被QQ查看过的文件,有可能涉及您的隐私”。“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反映出的结果,是客观反映事实的,没有“捏造事实、诋毁商誉”等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360网”上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所诉称侵权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和运行结果。其中很多言论根本没有涉及到两原告或QQ软件。“360网”上发布的文章中列举的QQ软件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情况、以及网络用户对QQ软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的投诉,均有事实依据,并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在文章的用语上,也无恶意诋毁、污蔑、诽谤等情节,因此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客观上,QQ软件是即时通讯软件,而奇智软件公司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是安全软件,两者的功能、使用领域、用户对象均不相同,不构成竞争关系;主观上,奇智软件公司开发“360隐私保护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60网”的官方博客、官方论坛、专题网页等形式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运行结果,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对奇虎科技公司和奇智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际无限网络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360网”的注册人以及实际运营人,且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著作权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腾讯科技公司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份、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证明本公司系QQ软件的著作权人及“QQ”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同时证明腾讯计算机公司是腾讯科技公司授权的QQ软件的运营人。
  证据2、网页上声明的打印件、(2007)深南法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QQ软件的工作原理及QQ软件扫描用户计算机上的文件的必要性和扫描对象,以说明QQ软件不可能实施“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还证明为保护用户的账号和虚拟财产安全,采取在QQ软件中嵌入安全扫描模块查杀盗号木马的技术保护措施。
  证据3、“360网”域名注册信息、网站备案信息打印件,奇智软件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证明奇虎科技公司是“360网”的“360.cn”域名的注册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系“360网”的运营商,“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公司开发、由奇虎科技公司发行。
  证据4、(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78、23379、25836、25877、25966号公证书。证明三被告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和互联网散布虚假言论,以及三被告明知QQ2010软件扫描用户可执行文件根本不会涉及用户个人隐私,却故意误导用户、诬蔑QQ2010软件窥视用户隐私,对两原告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
  对上述证据,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中腾讯科技公司向腾讯计算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2的网页打印件因未公证,不予认可;证据3、4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
  为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5、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80047号)。证明“360网”的所有者和经营单位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证据6、(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547、24160、24161、27197、27557、27199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证明:(1)通过第三方的“Process Monitor”软件的监测,发现QQ2010软件查看了用户电脑“个人文档”中的“temporary internet files”目录、“history”目录、“cookies”目录以及与腾讯软件产品有竞争关系的软件,如迅雷;(2)通过“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发现QQ2010软件在登录QQ后10分钟时,开始扫描并一一检查用户电脑上是否安装了各类软件,而当某些特定软件已经安装后,QQ2010软件就停止扫描是否该软件已经安装。在删除QQ安装目录中的SoftUpgrade.dll文件后,QQ2010软件登录成功后超过10分钟,QQ.exe也没有再扫描用户电脑中的文件;(3)QQ2010软件现已经停止了登录成功10分钟后对用户计算机系统中是否安装了特定软件的扫描;(4)安装QQ2010软件的过程中,发现在未提示用户的情况下,“QQ软件管理”被强行安装;(5)通过第三方的“Process Explorer”软件的工作原理显示,QQ2010软件运行后在进程中的名称是“QQ.exe”,将其它软件(如记事本)的执行文件改名为“QQ.exe”并运行后,其进程中的名称也是“QQ.exe”。
  证据7、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之招股章程。证明腾讯控股在招股章程之“风险因素”中载明:为加强了解用户及其需要,本集团在征得注册用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资料。
  对上述证据,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6中(1)“通过‘Process Monitor’的监测”一节的证明力不予认可。提出:第一,第三方软件“Process Monitor”的监测记录与本案无关,因为本案两原告指控的是“360隐私保护器”,而非第三方软件Process Monitor;第二,从“Process Monitor”监测记录来看,该软件的工作原理有别于“360隐私保护器”,它不代替用户去界定哪些电脑文件属于或可能属于用户隐私文件,更没有认为腾讯QQ有窥视用户隐私的行为,它只是客观记录下QQ2010软件的操作行为;第三,“360隐私保护器”运行结果可证明“temporary internet files”、“cookies”、“history”目录以及迅雷软件信息等不涉及用户隐私。对证据6中(2)、(4)、(5)涉及到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和第27557、27199号公证书,因公证过程存在瑕疵,不予认可。其中,(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出具的公证,是在申请人自带笔记本电脑上完成的,但公证员在拆封启动电脑后,未对电脑硬盘作清洁性检查;公证过程中所用的所有软件都是从申请人自带光盘中拷贝到电脑上的,无法证明这些软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因而使用这些软件所作的一切监测结果的真实性都无法保证。(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557、27199号公证书出具的公证过程所用的软件是从申请人自带光盘中拷贝到电脑上的,无法证明这些软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因而使用这些软件所作的一切监测结果的真实性都无法保证。对证据5和证据7,没有异议。
  经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证据1中腾讯科技公司向腾讯计算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系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腾讯科技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对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授权,该法律行为就发生效力。故上述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据2的网络打印件,考虑到电子证据的不稳定状态,在未公证保全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对证据6中(1)“通过‘Process Monitor’的监测”一节的证明力,因“Process Monitor”软件并非本案两原告指控的侵权软件,且与本案两原告起诉内容,即三被告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缺乏对应性,不足以对两原告的诉称内容形成抗辩,故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证据6中(2)涉及到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的效力,因公证书记载所使用电脑为三被告提供的电脑,公证时仅对自带电脑的封条有无拆封进行检查,并未对该电脑中存储的内容进行检查,在此前提下在该电脑上进行的操作,无法保证客观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6中(4)涉及到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557号公证书的效力,因公证书中使用的QQ软件来源于上述(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1号公证书封存的光盘,在上述证据不被采纳的前提下,对该软件来源不予确认,该份证据客观性无法保障,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6中(5)涉及到的(2010)京方圆内经字27199号公证书中使用的“360隐私保护器”,公证书未记载软件来源,在来源不明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情况及涉案权利状况
  (一)腾讯计算机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
  腾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
  QQ软件系一款在我国信息网络上被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具有较大数量的用户群体。QQ软件有不同版本,其中QQ2006、2007、2008和2010正式版的著作权人均系腾讯科技公司。QQ软件一般是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发布一个升级版本,例如QQ软件2006版、2007版、2008版等。2008年10月12日,腾讯科技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对QQ软件及各升级版本软件进行运营并享有专有使用权(但不得排除腾讯科技公司行使著作权),同时同意腾讯计算机公司可依上述授权对任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独立以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该授权没有确定期限。2010年6月1日,腾讯科技公司将QQ2010软件的运营和专有使用权许可给腾讯计算机公司,且未确定授权截止日期,同时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可对侵犯其上述授权的行为独立以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成立。奇智软件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成立、奇虎科技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成立。
  “360网”的域名“360.CN”由奇虎科技公司注册。涉案“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公司于2010年9月开发,通过“360网”发行。“360网”由奇虎科技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主办单位登记为三际无限网络公司。
  二、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及相关事实
  (一)有关“360隐私保护器”的相关事实
  1、涉案的“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在将QQ2010软件中的“QQ.exe”文件更名为“msn.exe”,运行“360隐私保护器”,不会提示任何监测结果。将即时通讯软件MSN中的“messenger.exe”文件更名为“qq.exe”,将写字板文件“notepad.exe”更名为“qq.exe”或者将QQ影音播放软件中的“QQplayer.exe”文件更名为“QQ.exe”后,运行“360隐私保护器”均会有监测提示。
  通过运行“360隐私保护器”监测QQ2010软件的多次启动和运行,“360隐私保护器”则出现如下的提示内容:“共有××个文件或目录被QQ查看过,其中××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该提示以醒目的红色标识显示。每次监测的提示只是在查看文件的数量和可能涉及隐私项目的数量不同,但表述方式完全一致。其中“360隐私保护器”提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项目文件均为EXE、OCX文件。
  2、“360网”上公布有《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该白皮书中包括如下内容:(1)既然您选择了使用360提供的安全服务,我们就承担起一份责任,让您清楚地知道,在您的电脑中,360安全软件在工作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操作行为,360安全软件为什么要进行这类操作,以及软件的操作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各类电脑信息。(2)360将电脑中的信息分为三类:第一类系统信息,绝大多数情况下指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的信息;第二类软件信息,即用户下载或者购买的各种应用软件信息;第三类个人信息,即通常意义上的隐私信息,个人信息指任何可以与某特定个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姓名、签名、工号、社会保障号、电话号码、保险单号码、工作职衔、财务状况、帐户号等。(3)快速扫描模式下,云查杀只扫描系统关键位置下的文件,关键位置包括开始菜单的启动组、注册表的Run项、系统服务、驱动、内存进程和模块、计划任务等位置。扫描的文件包括PE文件和非PE文件,PE文件主要是指EXE、DLL、OCX、SYS等二进制的可执行文件;非PE文件主要是指VBS、VBE、JSE、BAT、CMD等脚本文件。全盘扫描时,云查杀只会扫描PE文件,不会扫描用户的隐私数据文件。(4)可执行程序按功能可分为三种:系统自身程序、用户安装的软件和木马病毒,可执行程序只是为产品提供功能支持,本身不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即使是一个银行软件的可执行文件(如招商银行专业版)也不会包含用户的银行帐号和密码。
  3、“360隐私保护器”页面设置有如下表述:“本工具将监督并记录其他软件对您电脑内的隐私文件的‘窥视’”、“某些软件除了运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还为了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您的隐私泄露”、“腾讯QQ运行后将自动监测”、“请您打开腾讯QQ,五分钟后将看到监测结果……”。
  (二)在“360网”上的宣传内容
  1、360安全中心发表有题目为《360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 专门曝光“窥私”软件》一文。该文中表述:“如果你电脑里的一款聊天软件,总在后台悄悄扫描你的硬盘,窥视你的私人文件,你是否会产生一种如芒在背的寒意?如果这个软件你还不得不用呢?”、“360安全中心近期接到大量用户投诉,称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经验证,某些客户端软件,的确会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如用户浏览器、下载、视频播放等文件”等内容。题目为《360安全卫士给全国网民的一封信:用户隐私大过天》的文章,该文中表述:“‘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到QQ扫描了大量与自身聊天功能不相关的电脑文件。我们认为:这种不正常的软件行为极有可能导致隐私信息泄漏”、“用户隐私大于天,任何妄图欺骗用户的企图,都是逆天行道”。
  2、“360网”中360论坛的360隐私保护器栏目中,有题目为《360隐私保护器发新版
  增加监测MSN、腾讯TM、阿里旺旺功能》的文章。该文章中表述有:“9月27日,360隐私保护器的发布终于捅破了这层窗户纸。该软件的第一版针对网民投诉最多、用户量最大的聊天软件QQ进行监测,实时记录QQ对用户电脑隐私文件的‘窥视’行为”、“据悉,目前已有数百万网民下载使用了360隐私保护器,结果令人触目惊心。从网友们贴在论坛、微博等各处的截图中可以看到,QQ通常在运行数分钟后就会访问用户硬盘的千余个文件,其中与聊天服务完全无关的项目动辄达到一百项以上,包括大量用户私人的图片、文档、网银文件等隐私数据”。
  3、“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的博客日志中表述:“这些截图显示,MSN在系统后台并未扫描涉及用户隐私的文件,而QQ和TM的结果让人触目惊心!”、“360安全中心近期接到大量用户投诉,称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没错,这,是事实”、“360隐私保护器把QQ.exe对文件对用户电脑中文件的查看如实记录下来,其中标注那些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的文件。打个比方:有个小偷去挤公交车,他从上车那一刻就有可能威胁到乘客的利益,但在车站及车内安装的监视器能把小偷的所有动作及行为都完整的记录下来。而360隐私保护器所起的作用就是监视器的作用”、“腾讯公司能否告诉广大网民,目前爆出的大量QQ‘窥私’行为,哪些是别人干的?哪些是QQ自己干的?实际上,这些行为都是QQ自己干的”。
  4、《用户隐私大过天》讨论专题网页,该专题汇集了大量的文章:《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QQ侵犯用户隐私》、《QQ承认窥探用户隐私》、《QQ窥私目的》、《请慎重选择QQ》、《多款软件报QQ窥私》等。
  5、开展 “谁在偷窥你的隐私文件-传图得iphone4”有奖晒图活动。
  另查,本案中,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并未明确所主张400万赔偿损失诉讼请求的具体计算依据。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二,两原告主张的商业诋毁行为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提出“360网”的运营商为奇虎软件公司,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的答辩。本院认为,虽然“360网”由奇虎科技公司注册、提供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但该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故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无法摆脱其营运该网站的干系。而“360隐私保护器”是在“360网”上发行,因此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也应与奇虎科技公司一起承担发行“360隐私保护器”的责任。综上,对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提出其为不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该法通过规范竞争行为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关系,从而达到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市场活动中,以竞争目的而实施的获得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系竞争行为,实施竞争行为中形成的关系是竞争关系。
  本案中,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对QQ软件享有权利。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可以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主体提出主张:第一,该主体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第二,该主体实施了针对QQ软件的竞争行为。
  就竞争关系方面。第一,从主体的经营范围看,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业务重合,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具有竞争关系。第二,从涉案产品的用户群看,在本案中,“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具有唯一针对性,因此“360隐私保护器”是依附于QQ软件运行,从而“360隐私保护器”的用户群也是QQ软件的用户群。由于双方的客户群是同一,从而使得两产品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竞争关系。从上述两点看出,无论是从经营范围,还是涉案产品的用户群上,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就竞争行为方面。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对“360隐私保护器”开发、发行以及对QQ软件的评价行为,会产生对“360隐私保护器”经营者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或降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竞争优势的后果,属于竞争行为。
  综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权对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在市场经济中,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这有助于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但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本案中,“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的运行监测,这种监测本身法律虽无禁止,但由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故当“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运行监测以及对监测结果进行表述和评价时,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公正且客观地表述和评价。
  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对此,本院认为:(1)就“隐私”而言,从社会大众对隐私的一般性理解来看,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或信息;(2)“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均为可执行文件。事实上,涉案的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用户的隐私;(3)《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中对“隐私”的界定中明确表述为:“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隐私”。综上,“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隐私认定标准不符。在这里尽管使用了“可能”的表述,但会使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放弃使用或避免使用QQ2010软件的结果,从而使“可能”变成是一种确定的结论,也必然造成软件用户在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后会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认识和评价。
  除上述“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提示外,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请慎重选择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这些表述的前提,是上述“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表述的成立。但通过上面的论述,涉案对QQ2010软件的使用不会涉及用户的隐私。此外,上述评价的词语和表述,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尤其是,这些表述没有任何的事实基础,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不符合维护市场正当合理竞争秩序的要求。上述行为的目的,在于损害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竞争优势。
  “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
  本案侵权行为是“360隐私保护器”依附于“360网”产生,故无论作为“360隐私保护器”的权利人、发行商,还是“360网”的注册商、运营商、主办方都无法摆脱共同侵权的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网络公司承担涉案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并由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赔礼道歉的责任通常不适用于商业诋毁的行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并未明确所主张400万元赔偿额的具体依据,故本院将依据本案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软件;
  二、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360网”(网址为www.360.cn)上删除“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和《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本案查明的涉案侵权内容;
  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360网”(网址为www.360.cn)的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在“360网”首页上的声明保留三十日,上述声明的内容均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四、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五、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 8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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