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初887号
嘉和汇隆(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主林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嘉和汇隆(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和汇隆(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