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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沁爽食品有限公司

(2016)沪73民初720号

上海沁爽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沪73民初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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