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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中鼎合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394号

北京中鼎合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卓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你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2.判令你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公司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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