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01:36:50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丁惠文

(2016)沪73民初308号

上海懿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惠文诉被告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两份《移动APP项目开通单》(编号0905829和0905830);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0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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